正文 杂细事宜第五

类别:子部 作者:宋·朱熹 书名:童蒙须知

    凡子弟。须要早起晏眠。

    凡喧哄争斗之处. 不可近。无益之事. 不可为。谓如赌博. 笼养. 打球. 踢球. 放风禽等事。

    凡饮食. 有则食之. 无则不可思索。但粥饭充饥. 不可阙。

    凡向火. 勿迫近火旁。不惟举止不佳. 且防焚爇衣服。

    凡相揖. 必折腰。

    凡对父母长上朋友. 必称名。

    凡称呼长上。不可以字. 必云某丈。如弟行者. 则云某姓某丈。按释名. 弟训第。谓相次第也。某丈者. 如云张丈李丈。某姓某丈者. 如云张三丈李四丈。旧注云。

    凡出外. 及归. 必于长上前作揖。虽暂出. 亦然。

    凡饮食于长上之前. 必轻嚼缓咽. 不可闻饮食之声。

    凡饮食之物. 勿争较多少美恶。

    凡侍长者之侧. 必正立拱手。有所问. 则必诚实对。言不可忘。

    凡开门揭帘. 须徐徐轻手. 不可令震惊声响。

    凡众坐. 必敛身. 勿广占坐席。

    凡侍长上出行. 必居路之右。住. 必居左。

    凡饮酒. 不可令至醉。

    凡如厕. 必去外衣。下. 必盥手。

    凡夜行. 必以灯烛。无烛. 则止。

    凡待婢仆. 必端严. 勿得与之嬉笑。执器皿. 必端严. 惟恐有失。

    凡危险. 不可近。

    凡道路遇长者. 必正立拱手。疾趋而揖。

    凡夜卧. 必用枕。勿以寝衣覆首。

    凡饮食举匙. 必置箸。举箸. 必置匙。食已. 则置匙箸于案。

    杂细事宜. 品目甚多。姑举其略。然大概具矣。凡此五篇. 若能遵守不违. 自不失为谨愿之士。必又能读圣贤之书. 恢大此心。进德修业. 入于大贤君子之域. 无不可者。汝曹宜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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