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曰。百合病者。百脉一宗。悉致其病也。意欲食。复不能食。常默然。欲卧不能卧。欲行不能行。饮食或有美时。或有不用闻食臭时。如寒无寒。如热无热。口苦。小便赤。诸药不能治。得药则剧吐利。如有神灵者。身形如和。其脉微数。每溺时头痛者。六十日乃愈。若溺时头不痛。淅淅然者。四十日愈。若溺快然。但头眩者。二十日愈。其证或未病而预见。或病四五日而出。或二十日、或一月微见者。各随证治之。 百脉一宗者。分之则为百脉。合之则为一宗。悉致其病。则无之非病矣。然详其证。意欲食矣。而复不能食。常默然静矣。而又躁不得卧。饮食或有时美矣。而复有不用闻食臭时。如有寒如有热矣。而又不见为寒。不见为热。诸药不能治。得药则剧吐利矣。而又身形如和。全是恍惚去来。不可为凭之象。惟口苦、小便赤、脉微数。则其常也。所以者何。热邪散漫。未统于经。其气游走无定。故其病亦去来无定。而病之所以为热者。则征于脉。见于口与便。有不可掩然者矣。夫膀胱者。太阳之府。其脉上至巅顶。而外行皮肤。溺时头痛者。太阳乍虚。而热气乘之也。淅然快然。则降序矣。夫乍虚
之气。溺已即复。而热淫之气。得阴乃解。故其甚者。必六十日之久。诸阴尽集。而后邪退而愈。其次四十日。又其次二十日。热瘥减者。愈瘥速也。此病多于伤寒热病前后见之。其未病而预见者。热气先动也。其病后四五日。或二十日。或一月见者。遗热不去也。各随其证以治。具如下文。
百合病。发汗后者。百合知母汤主之。
人之有百脉。犹地之有众水也。众水朝宗于海。百脉朝宗于肺。故百脉不可治。而可治其肺。百合味甘平微苦。色白入肺。治邪气。补虚清热。故诸方悉以之为主。而随证加药治之。用知母者。以发汗伤津液故也。
百合知母汤方
百合(七枚擘) 知母(三两)
上先以水洗百合。渍一宿。当白沫出。去其水。别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别以泉水二升。
煎知母取一升。后合煎取一升五合。分温再服。
百合病。下之后者。百合滑石代赭汤主之。
百合病不可下而下之。必伤其里。乃复以滑石、代赭者。盖欲因下药之势。而抑之使下。导之使出。 亦在下者引而竭之之意也。
百合滑石代赭汤方
百合(七枚擘) 滑石(三两碎绵裹) 代赭石(如弹丸大一枚碎绵裹)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别以泉水二升。煎滑石、代赭。取一升。去滓。后合和重煎。取一升五合。 分温再服。
百合病。吐之后者。百合鸡子汤主之。
本草鸡子安五脏。治热疾。吐后脏气伤而病不去。用之不特安内。亦且攘外也。
百合鸡子汤方
百合(七枚擘) 鸡子黄(一枚)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了。内鸡子黄搅匀。煎五分。温服。(按了应作再) 百合病。不经吐下发汗。病形如初者。百合地黄汤主之。
此则百合病正治之法也。盖肺主行身之阳。肾主行身之阴。百合色白入肺。而清气中之热。地黄色黑入肾。而除血中之热。气血既治。百脉俱清。虽有邪气。亦必自下。服后大便如漆。则热除之验也。外台云。大盒饭出黑沫。
百合地黄汤方
百合(七枚擘) 生地黄汁(一升)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了。内地黄汁。煎取一升五合。温分再服。中病勿更服。大盒饭如漆。 百合病。一月不解。变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病久不解而变成渴。邪热留聚在肺也。单用百合渍水外洗者。以皮毛为肺之合。其气相通故也。洗已食煮饼。按外台云。洗身讫。食白汤饼。今 也。本草粳米、小麦。并除热止渴。勿以咸豉者。恐咸味耗水而增渴也。
百合洗方
百合一升。以水一斗。渍之一宿。以洗身。洗已食煮饼。勿以咸豉也。 百合病。渴不瘥者。栝蒌牡蛎散主之。
病变成渴。与百合洗方而不瘥者。热盛而津伤也。栝蒌根苦寒。生津止渴。牡蛎咸寒。引热下行。 不使上烁也。
栝蒌牡蛎散方
栝蒌根 牡蛎(熬等分)
上为细末。饮服方寸匕。日三服。
百合病。变发热者。百合滑石散主之。
病变发热者。邪聚于里而见于外也。滑石甘寒。能除六腑之热。得微利。则里热除而表热自退。
百合滑石散方
百合(一两炙) 滑石(三两)
上为散。饮服方寸匕。日三服。当微利者止服。热则除。
百合病。见于阴者。以阳法救之。见于阳者。以阴法救之。见阳攻阴。复发其汗。此为逆。见阴攻阳。乃复下之。此亦为逆。
病见于阴。甚必及阳。病见于阳。穷必归阴。以法救之者。养其阳以救阴之偏。则阴以平而阳不伤。补其阴以救阳之过。则阳以和而阴不敝。内经用阴和阳。用阳和阴之道也。若见阳之病而攻其阴。则并伤其阴矣。乃复发汗。是重伤其阳也。故为逆。见阴之病而攻其阳。则并伤其阳矣。乃复下之。是重竭其阴也。故亦为逆。以百合为邪少虚多之证。故不可直攻其病。亦不可误攻其无病如此。
狐惑之为病。状如伤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闭。卧起不安。蚀于喉为惑。蚀于阴为狐。不欲饮食。
恶闻食臭。其面目乍赤、乍黑、乍白。蚀于上部则声嗄。甘草泻心汤主之。蚀于下部则咽干。苦参汤洗之。蚀于肛者。雄黄熏之。
狐惑、虫病。即巢氏所谓 病也。默默欲眠。目不得闭。卧起不安。其躁扰之象。有似伤寒少阴热证。而实为 之乱其心也。不欲饮食。恶闻食臭。有似伤寒阳明实证。而实为虫之扰其胃也。其面目乍赤、乍黑、乍白者。虫之上下聚散无时。故其色更改不一。甚者脉亦大小无定也。盖虽虫病。而能使人惑乱而狐疑。故名曰狐惑。徐氏曰。蚀于喉为惑。谓热淫于上。如惑乱之气感而生 。蚀于阴为狐。谓热淫于下。柔害而幽隐。如狐性之阴也。亦通。蚀于上部。即蚀于喉之谓。故声嗄。蚀于下部。即蚀于阴之谓。阴内属于肝。而咽门为肝胆之候。(出千金)病自下而冲上。则咽干也。至生虫之由。则赵氏所谓湿热停久。蒸腐气血而成瘀浊。于是风化所腐而成虫者当矣。甘草泻心。不特使中气运而湿热自化。抑亦苦辛杂用。足胜杀虫之任。其苦参、雄黄。则皆清燥杀虫之品。洗之熏之。就其近而治之耳。
甘草泻心汤方
甘草(四两炙) 黄芩 干姜 人参(各三两) 半夏(半升) 黄连(一两) 大枣(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再煎。取三升。温服一升。日三服。
苦参汤方
苦参一升。以水一斗。煎取七升。去滓。熏洗日三。
雄黄熏法
雄黄一味为末。筒瓦二枚合之。烧。向肛熏之。
病者脉数无热。微烦。默默但欲卧。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鸠眼。七八日。目四 黑。若能食者。脓已成也。赤豆当归散主之。
脉数微烦。默默但欲卧。热盛于里也。无热汗出。病不在表也。三四日目赤如鸠眼者。肝脏血中之热。随经上注于目也。经热如此。脏热可知。其为蓄热不去。将成痈肿无疑。至七八日目四 黑。赤色极而变黑。则痈尤甚矣。夫肝与胃。互为胜负者也。肝方有热。势必以其热侵及于胃。而肝既成痈。 胃即以其热并之于肝。故曰若能食者。知脓已成也。且脓成则毒化。毒化则不特胃和而肝亦和矣。赤豆、当归。乃排脓血除湿热之良剂也。
再按此一条。注家有目为狐惑病者。有目为阴阳毒者。要之。亦是湿热蕴毒之病。其不腐而为虫者。则积而为痈。不发于身面者。则发于肠脏。亦病机自然之势也。仲景意谓与狐惑阴阳毒。同源而异流者。故特论列于此欤。
赤豆当归散方
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干) 当归(十两)
上二味。杵为散。浆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阳毒之为病。面赤斑斑如锦纹。咽喉痛。吐脓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鳖甲汤主之。
阴毒之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鳖甲汤去雄黄、蜀椒主之。
毒者。邪气蕴蓄不解之谓。阳毒非必极热。阴毒非必极寒。邪在阳者为阳毒。邪在阴者为阴毒也。
而此所谓阴阳者。亦非脏腑气血之谓。但以面赤斑斑如锦纹。咽喉痛。唾脓血。其邪着而在表者谓之阳。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不唾脓血。其邪隐而在表之里者谓之阴耳。故皆得用辛温升散之品。以发其蕴蓄不解之邪。而亦并用甘润咸寒之味。以安其邪气经扰之阴。五日邪气尚浅。发之犹易。故可治。七日邪气已深。发之则难。故不可治。其蜀椒、雄黄二物。阳毒用之者。以阳从阳。欲其速散也。阴毒去之者。恐阴邪不可劫。而阴气反受损也。
升麻鳖甲汤方
升麻 当归 甘草(各二两) 蜀椒(炒去汗一两) 鳖甲(手指大一片炙) 雄黄(半两研)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顿服之。老小再服取汗。肘后、千金方阳毒用升麻汤。无鳖甲有桂。阴毒用甘草汤。无雄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