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曰。凡合和汤药。治诸草石虫兽。用水升数。消杀之法则。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茎枝叶 者福 然后 诸经 病。
脏。
之。
碎如 以水 破心 乃服 干枣 尔完 不 汤成 不 更 其 不尔 茯苓 葱白 去毛 药补 之。不尽者更以酒渍。经三五日乃出更晒微干捣之。须臾悉尽极易碎南茵芋藜芦皂荚之类皆炙之。而枳实去穣。藜芦去头。皂荚去皮子。
则有势力。凡汤丸、用天雄附子乌头乌喙侧子。皆 灰炮令微坼。削附汤、及膏酒中生用。生亦须削去皮、乃秤之。直破作七八片。凡半云、十洗四破。乃称之以入汤。若膏酒丸散。皆 灰炮之。凡巴豆去仁杏仁葶苈胡麻诸有脂膏药。皆熬黄黑。别捣令如膏脂。 视泯泯中。合研捣令消散。乃复都以轻绢筛之须尽。又内臼中。根据法捣数百者。并捣破。凡用麦 曲米大豆黄卷泽兰芜荑皆后炒。干漆炒令烟断用熟。艾者先炒细擘。合诸药捣令细散。不可筛者。内散中和之。
鳖鲛鲤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蜕乃微炙。凡用斑蝥等诸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蛎熬令黄色。僵蚕蜂房微炒之。凡汤中用麝香犀须末如粉、临服内汤中、搅令调和服之。凡丸散用胶。先炙使通体沸处。更炙之断。下汤直尔用之勿炙。诸汤中用阿胶。皆绞汤毕内汁中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黄则丸。经久不坏。掠之多少。随蜜弥佳。凡丸中用蜡。烊投少蜜中搅调。以和药丸。汤中用饴糖。皆汤临熟下之。凡药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汤者。宜酒渍者。宜膏煎者。
不入汤酒者。并随药性。不得违之。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
两。今根据四分为一两秤为定。方家凡三种五种。皆悉分两同等耳。凡看古方类例。最是朝代沿革。升合分两差殊。数味皆用分两。
不足较也。第中间有用升合难明。今以钱谱推测。粗定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观今之尺数等不同。如周尺八尺。京尺长一尺六寸。淮尺长一尺二寸。约尺长一尺二寸五分。并一小尺为率。小尺既自三微起。却自可准。唐武德年铸开元钱八分。当十二钱半得一尺。排钱比之。十二个已及一尺。又不知唐用尺。顾汉唐龠量。并用尺寸分布。尺寸如是不齐。将何凭据。博古君子、必有说矣。凡量者。龠合升斗斛。本以黄钟龠容十二铢。合龠为合。重二十四铢。今以钱准。则六铢钱四个。比开元钱三个重。升斗斛皆叠而成数。汉唐同用。至宋绍兴。升容千二百铢。则古文六铢钱二百个。开元二百二十个。以绍兴一升得汉五 十 至 古 合 铸 钱 汉唐例以二十四铢为一两。唐末如修史人改作唐例、亦不可知。观钱谱汉无六铢钱。至唐方有 开 德四年铸开元通宝径八分。重二铢四累。积十钱为两。似难考据。
明食货者必有说焉。按药书。汉方汤液。大剂三十余两。小剂十有余两。用水六升或七升多。煎取二升三升。并分三服。若以古龠量水七升煎。今之三十两。未淹得过。况散末药只服方寸匕。作丸子如梧桐子大。极至三十粒。汤液岂得如此悬绝。又如风引汤一剂。计五十五两。每两只用三指撮。水三升煮三沸。去滓温服一升。看其煮制。每只三指撮末。应料剂如此之多。此又可疑也。今以意说。汉方当用半两钱二枚为一两。且以术附汤方较。若用汉两。计一百八十铢。得开元钱二十二个半重。分三服。已是今之七钱半重一服。若以唐方准计三百三十铢。得开元通宝钱四十二个重。每服计今之十四钱重。大略可知。若以开元钱准得一百单五个重。分三服。每服计三百五钱重。此犹是小剂。况有大剂名半两数之多者。未易概举。留心此道。幸少详焉。
凡丸散云若干分两。是品诸药宜少宜多之分两。非必止于若干之分两也。假令日服三方寸 寸匕 是一 撮者 则以 耳。
如 今 豆 定 秤 毕 正 五两为正。菟丝子一升。九两为正。蛇床子一升。三两半为正。地肤子一升。四两为正。此其不同也。云某子一升。其子各有虚实轻重。不可通以秤准。皆取平升为正。凡方云桂一尺者 云某草一束 者。一升二合。
事殊不允当。药乃得无末片而利 者。有合捣者。
出细擘曝干。若两。
若筛散草药。用轻疏绢。于酒中服即皆更合于臼中。以杵捣之数百过。视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调和。候火用大略二十两药。用水一斗。煮取四水而多取汁者。为病须快。所以少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详视之。不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纸有水气。凡渍药酒。皆须细切。生不必待至酒尽也。滓可曝燥微捣。
水煮竭饮之。亦敌一剂新药。贫人不用多炙。密覆勿泄。云 时者泄其热势。令药味得出。上之便者。以两头微熬黄为候。有白芷绞膏亦以新布绞之。若是可服之欲兼尽其药力故也。凡膏中有雄至于凝僵。勿使沉聚在下不调烧香洒扫净洁。不得杂语喧呼合肾气。薯蓣。及诸大补五石丧者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鸡犬 禁忌之限。比来田野下里家。
丝子等难捣之药。费人功力。
随风飘扬。众口尝之。众鼻嗅服尽之后。及加虚损。遂谤凡药皆不欲数数晒曝。多烈日中曝令大干。以新瓦年亦如新也。其丸散以瓷则鼠不能得之也。凡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