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自“所谓三刺”至“不可以为工也”,见《灵枢》卷二第七《官针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二。自“凡刺之属,三刺至谷”至末,见《灵枢》卷二第九《终始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五。
所谓三刺则谷气出者,先浅刺绝皮以出阳邪;
三刺者,阳邪刺,阴邪刺,谷道气刺也。阳邪浮浅在皮,故一刺浅之,阳邪得出也。
平按:“三刺”下,《灵枢》有“之”字。
再刺则阴邪出者,少益深,绝皮致肌肉,未入分间也;
阴邪次深,在于肌肉,故再刺出之也。
平按:“分”下,《灵枢》、《甲乙》有“肉”字。
已入分肉之间,则谷气出。
谷气者,正气也。故后刺极深,以致正气也。
平按:《甲乙》“已入”上有“后刺深之”四字。
故《刺法》曰:始刺浅之,以逐邪气而来血气;后刺深之,以致阴气之邪;最后刺极深之,以下谷气。此之谓也。
逐邪气者,逐阳邪;来血气,引正气也。下,谷气不下,引之令下也。
平按:“以逐邪气”《甲乙》作“以逐阳邪之气”;无“而来血气”四字。“以至阴气之邪”《甲乙》作“以致阴邪之气”。
故用针者,不知年之所加,气之盛衰虚实之所起,不可以为工也。
人之大忌,七岁已上,次第加九,至一百六,名曰年加也。不知年加,气之盛衰虚实为不知也。
凡刺之属,三刺至谷,
三刺得于谷气也。
平按:《灵枢》、《甲乙》“谷”下有“气”字。
邪僻妄合,
阴阳二邪,妄与正气相合。一也。
阴阳易居,
腑脏一气相乘,名曰易居。二也。
平按:《甲乙》“易居”作“移居”。
逆顺相反,
营气逆肺,卫气顺脉,以为相反。三也。
沉浮异处,
春脉或沉,冬脉或浮,故曰异处。四也。
四时不得,
谓四时脉不相顺。五也。
平按:《甲乙》“不得”作“不相得”。
稽留淫泆,
言血气或有稽留壅遏,或有淫泆过度。六也。
须针而去,
以此六过,故须微针以去之也。
一刺则阳邪出,再刺则阴邪出,三刺则谷气至,谷气至而止。所谓谷气至者,已补而实,已泻而虚,故以知谷气至也。
已补而实,已泻而虚,皆正气至,故病愈也。
平按:《灵枢》“一刺”、“再刺”下,均无“则”字;“谷气至”三字不重。
邪气独去者,阴与阳未能调,而病知愈也。
行补泻已,邪气已去,以阴阳未调,病虽不愈,后必愈矣也。
故曰补则实,泻则虚,痛虽不随针减,病必③衰去矣。
引上经证也。
平按:“痛”《甲乙》作“病”。《灵枢》“针”下无“减”字。
“减,病必”,盛文堂本、仁和寺本均作“高必”二字。
阴盛而阳虚,先补其阳,后泻其阴而和之。阴虚而阳盛,先补其阴,后泻其阳而和之。
重实,泻之为易;重虚,补之为难。故先补后泻也。
三脉重足大指之间,
三脉,足阳明、足厥阴、足太阴三脉也。足太阴脉起足大指端,循指内侧白肉际,过覈骨后,上内踝,不言大指岐间。此言重在大指间者,从大指端循大指内侧入大指间,以过覈骨而上也。足厥阴脉起大指丛毛上,入大指间,重在太阴之上,上循足跗。足阳明支,别跗上,入大指间,重在厥阴之上。
平按:“重”《灵枢》、《甲乙》作“动”,《甲乙经》注云:“一作重。”又注“重”字,原钞均作“重”,袁刻易作“动”。
必审其实虚。虚而泻之,是谓重虚,重虚病益甚。
必审大指间三脉虚实,以手按之,先补虚者,后泻实者,若不知三脉有实,泻其虚者,是谓重虚,重虚,病益甚也。
凡刺此者,以指按之,脉动而实且病者,疾泻之;虚而徐者,则补之。反此者病益甚。其重也,阳明在上,厥阴在中,太阴在下。
三脉有动而实者,有徐而虚者,皆审调补泻也。
平按:“而实且病者”《灵枢》、《甲乙》“病”作“疾”。《甲乙》“疾泻之”作“泻之”。“其重也”《灵枢》、《甲乙》“重”作“动”,《甲乙》注云:“一作重。”“太阴在下”《灵枢》、《甲乙》作“少阴在下”。
膺输中膺,背输中背,
膺输在胸中,背输在背中也。
平按:“输”《灵枢》、《甲乙》作“腧”。
肩髆虚者,取之上。
补肩髃、肩井等穴,故曰取之上也。
平按:髆《灵枢》作膊,《甲乙》作髀。
重舌,刺舌柱以针。
重舌,谓舌下重生肉也。舌柱,舌下柱。以针刺去血也。
平按:“”,《灵枢》、《甲乙》作“铍”。
手屈而不伸者,其病在筋。伸而不屈者,其病在骨。在骨守骨,在筋守筋。
肾足少阴脉主骨,可守足少阴脉发会之穴,以行补泻。肝足厥阴脉主筋,可守足厥阴脉发会之穴,以行补泻也。
补须一方实,深取之,希按其痏,以极出其邪气。
量此“补”下脱一“泻”字。方,处也。欲行泻者,须其泻处是实,然后得为泻也。深取之者,其令出气多也。希,迟也。按其痏者,迟按针伤之处,使气泄也。
平按:“希”《灵枢》、《甲乙》作“稀”。“痏”,袁刻误作“病”,注同。
一方虚,浅刺之,以养其脉,疾按其痏,无使邪气得入。
行于补者,须补处是虚也。浅刺者,恶其泄气,所以不深也。以养其脉者,留针养其所取之经也。按其痏者,按针伤之处,疾关其门,使邪气不入,正气不出也。
邪气来也坚而疾,谷气来也徐而和。
针下得气坚疾者,邪气也;徐和者(11),谷气也。
平按:“坚”《灵枢》、《甲乙》作“紧”。
(11)“徐和者”,盛文堂本作“希按徐和”。
脉实者深刺之,以泄其气;脉虚者浅刺之,使精气无得出,以养其脉,独出其邪气。
实者,邪气盛也。虚者,正气少也。
刺诸痛者深刺之,诸痛者其脉皆实。
脉之实满为痛,故刺深也。
平按:《灵枢》无“深刺之,诸痛者”六字。
从腰以上者,手太阴、阳明皆主之;从腰以下者,足太阴、阳明皆主之。
腰以上为天,肺主天气,故手太阴、手阳明主之也。腰以下为地,脾主地土,故足太阴、足阳明主之也。
平按:《灵枢》“从腰以上者”上,有“故曰”二字。《甲乙》两“主”之上无“皆”字。
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高取之,
手太阴下接手阳明,手阳明下接足阳明,足阳明下接足太阴。以其上下相接,故手太阴、阳明之上有病,宜疗足太阴、阳明,故曰下取之;足太阴、阳明之下有病,宜疗手太阴、阳明,故曰高取之也。
平按:注“故手太阴、阳明”下,袁刻脱“之上”二字。
病在头者取之足,病在腰者取之腘。
足之三阴三阳之脉,从头至足,故病在头取之足也;足太阳脉循腰入腘,故病在腰以取腘也。
病生于头者头重,生于手者臂重,生于足者足重。治病者,先刺其病所从生者。
头、手、足有病之处,其候皆重,各审其病生所由,以行补泻也。
春气在豪毛,
人之豪毛中虚,故春之阳气在豪毛。
平按:《灵枢》无“豪”字。
夏气在肤,
肤,肉上也。阳气在皮肉也。
平按:“肤”上《灵枢》、《甲乙》有“皮”字。
秋气在分肉,
分肉,谓腘肉之间也。
冬气在筋骨,
筋附骨上最深,故冬阳气深在筋骨也。
刺此病者,各以其时为齐。故刺肥人者,以秋冬之齐;刺瘦人者,以春夏之齐。
秋冬之齐者,刺至筋骨,言其深也;春夏之齐,刺在于皮肤,言其浅也。
平按:《甲乙》“为齐”下无“故”字。
病痛者阴也,痛而以手按之不得者阴也,深刺之。
人之病痛,以手按之,得与病在深在。
编者按:注“得与”二字之后至段末,仁和寺本作“不得者为病在深在。”盛文堂本作“病痛为阴,病阴病在深,在深刺也。”三本出入甚大,待考。
病在上者阳也,在下者阴也。痒者阳也,浅刺之。
卫气行皮肤之中,壅遏作痒,故浅刺之也。
平按:《甲乙》“痒者阳也,浅刺之”七字在“病在上者”上。注“卫气”,袁刻作“冲气”。
病先起于阴者,先治其阴,而后治其阳;病先起于阳者,先治其阳,而后治其阴。
皆疗其本也。
平按:《灵枢》两“起”字下,无“于”字。
刺热厥者,留针反为寒;刺寒厥者,留针反为热。
留久者,则无热动针留之为寒,无寒动针留之为热也。
刺热厥者,二阴一阳;刺寒厥者,二阳一阴。所谓二阴者,二刺阴也;一阳者,一刺阳也。
皮为阳分也,肌肉为阴分也。刺热厥者,二度刺阴留,补其阴也;一度刺阳留,泻其阳也。刺寒反之。
平按:自“刺热厥者留针反为寒”至“一刺者阳也”,《甲乙•针道终始篇》无此二段。
久病者邪气入深,刺久病者,深内而久留之,间日而复刺之,先调其左右,去其血脉,刺道毕矣。
病久益深,物理之恒,故非深取久留,不可去之。邪气不能速出,故须间日而取。取之先调左右,血络刺而去之,可谓尽刺之理者也。
平按:“刺久病者”《灵枢》、《甲乙》作“刺此病者”。
凡刺之法,必察其形气。形肉未脱,少气而脉又躁,躁厥者,必为缪刺之,
以下缪刺之法也。形肉之脱,察其形也;少气,察其气也;脉躁,察其脉也。有此三种所由,必须缪刺大络,左刺右,右刺左也。
散气可收,聚气可希。
希,散也。缪刺之益,正气散而收聚,邪气聚而可散也。
平按:“希”《灵枢》、《甲乙》作“布”,恐原钞传写之误。
深居静处,
为针调气,凡有六种:深居气静,一也。
与神往来,
去妄心,随作动,二也。
平按:“与”《灵枢》、《甲乙》作“占”。注“随作”二字,袁刻缺,此本尚完。
闭户塞牖,魂魄不散,
去驰散,守魂魄,三也。
专意一神,精气不分,
去异思,守精神,四也。
平按:“不分”《灵枢》、《甲乙》作“之分”。
无闻人声,以收其精,
去异听,守精气,五也。
必一其神,令之在针,浅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神,气至乃休。
移,平和也。平针下和气,六也。
平按:“令之在针”《灵枢》、《甲乙》作“令志在针”。“微而浮”之下,原钞缺半行,细玩缺处,中间笔画甚重,应是大字经文,谨依《灵枢》、《甲乙》补入“以移其神,气至乃休”八字。
男内女外,坚巨勿出,谨守勿内,是谓得气。
男者在家,故为内也;女者出家,故为外也。是男为内气,女为外气。针下得男内气,坚巨勿令出也;得女外气,谨守勿入内也。
平按:“男内女外”《灵枢》注云:“有作男外女内。”《甲乙》作“男女内外”。“巨”《灵枢》、《甲乙》作“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