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考眉毫为忧愁而生。虽寿亦劳非寿而有福也。故余分朝上主刑克。朝下主忧愁。
耳白唇红主子贵。老来好色主寿。
耳白唇红。主贵名而多禄。子贵又其余事也。老来好色。主大寿。亦多子女。余见七十余之。老人尚有生育子女者。盖因禀受之气厚故也。
老人落须主刑子。老人不落发主劳碌。女格老不落发。主淫而孤。
此皆一偏之见。或北方情形不同。余考老人落须。主隐忧不遂。老不落发。主劳碌刑克。女不落发。主寿。此言淫孤均不验。或有他格相并也。
承浆无髯又坑陷。主水惊。
此条合法。承浆为水行之专部。故验水灾。如气色黑惨。主水灾之时。如红黑青各色混合。主血光疮毒。或酒病之厄。
女人口唇。下包上主口舌。上包下主心恶毒。
口唇为相法之小部。关系衣禄。下包上者刑母。上包下者刑父。唇不固齿者。多口舌。包者有余与不足。主悋而见小也。
男子发粗犯刑。女子发粗刑夫克子。
男子发粗。主劳碌诚厚。及愚拙。女人发粗。主刑伤忧愁。前业见耗。又有半数流落下贱也。
色如粉如云莫言好。恐招重刑。六指妨父而下贱。
气色以明润天紫为吉。粉者浮光也。云者散漫也。粉光浮出。主刑人丁。及疾厄。故漫不聚。主虚浮多累。及冷退。六指妨父颇验。其下贱当另有他部不好。力应验也。
身白面黄不久困。身黄面白不久荣。阴囊无皱无纹主绝嗣。
身白面黄者。外浊内清也。身黄面白者。外清内浊也。故有不久困。不久荣之说。下阴无皱者不寿。无纹者无子。皆验。
女人无指甲主愚。脐浅薄不好。脐生毛主淫贱。
女人无指甲之说。系不长耶。或易断耶。脐以两角上仰者。主子贵。浅薄之关系较轻。脐生毛主急燥。及恶疾亦为淫而不贱也。
周心有赤脉者。男主富。女主贵。
心部外为亶中之地。赤脉直生乎。横生乎。或圆绕乎。男主富不验。或主美术之奇技。女主贵不验。或主多子女也。
人长手短。百无一成。鱼尾上天仓。白手成立。
人长为木形。多主聪明。手短为不配。当然有不足之劳碌。鱼尾上天仓。主妻强而持家。或发妻财。有好内助。故也。
女人牙齿朝外妨父母。朝内刑子女。
门牙上楞生者妨父。下楞生者刑母。朝外或为楞生乎。牙齿错乱。不齐不匀。主刑子女。及劳心。朝内或为错乱乎。
女人面黑身白主贵。面班身青主贱。
面黑身白。即上之外浊内清乎。此为含蕴而藏。故主贵而多禄。面班主冷退。身青主劳碌。此古法之为用也。
女格瘦而唇红主多子。瘦而唇白主不寿。
口唇为丹田之外表。故血足之人。唇必红如涂朱。其子女最多而贵。唇白血不足。故多疾厄。而寿亦弱。子女亦少。此为女格之忌也。
黄面妇人多好色。唇青唇白决无儿。
黄面好色之说不确。余考好色。为桃花之面。秋水之目。斜视不正。三阴青黑。发粗而浓。声破而断之例。黄面者。主心地偏窄。认识不定。又主劳心见小。唇青白详上。
瘦人血白必心狠。肥人血白必心慈。
此二者皆无稽之谈也。血本红色。那有白色来。勿论肥瘦。均以血红而充足。为健全之体质。余考血字。恐为面字之悞。瘦人面白。主智勇而务名。肥人面白。主才短而庸和 。
少年黑斑主死。老人斑高黑主寿。斑黄平者主贫。小儿腰阔主寿。
少年生斑主冷退。亦主夭亡。老人生斑主寿。斑黑而高者为吉。斑黄而平者劳碌。亦有刑克人丁也。小儿腰阔。言其气厚也。
生肉须从腰部起方吉。其它皆非吉。四肢干。一年死。四肢润。二年富。
凡人发体。当然要先从腰部起方吉。如先发面部。则刑人丁。及不寿之例。手足干枯主死。手足润泽亦平常。主富之说不确。
老人发黑生齿。主大寿。为大孤独格。卧蚕发紫色。主生贵子。
老人发黑。主劳碌。生齿主添寿。但刑妻妾。克子女。余考卧蚕黄而青润。主生子。紫而红润。主生女。或北力水土不同耶。或永乐时气候不同乎。
奸门杂色。主收娼妓为妻妾。眉尾黑白交加。主以花酒亡身。
奸门青黄黑赤之杂花气色。主淫乱而狎妓。眉尾黑白交加。主官讼是非。交际受累。此言花酒己身。或因花酒而生官讼乎。又有主妻妾淫奔。而漏家财。因之而生谋害也。
老来多睡主死。少年多睡主愚。眼忽下视主死灾。
老人多睡。其气已衰故也。少年多睡。其人无思虑故也。一主死而一主愚。皆为合法。眼忽下视主死。指有病之人耶。或为下脱之误也。
声忽急燥主疾。声忽断主死。
声音忽燥。主惊疑不安。气质已动故也。尚不为疾厄。声音忽断。主肾气不足。此为疾厄之先兆。尚不为死灾也。当以眼神脱方死。
气色好。唇白亦不好。男女顶发落。主老来穷苦。
余考气色好者自然好。唇白主病。乃血不足也。顶发落主老来劳心。及子女不力之例。主穷苦劳心占半数。子女不力占半数。
鱼尾有梅花影者。主妻妾败家。
鱼尾有梅花影。主花柳疾病。及血光疮疥之例。此云妻妾败家。或为收妓女为妾。以致家庭失和睦。而怪异发生乎。或为妻妾外遇。破人惑诱。而卷逃一切乎。
公笃曰。柳庄姓袁。为明初时人。永乐镇北平时。姚广孝辅永乐。以谋帝位。借柳庄以望其心志。此柳庄之遇合。为千载一时之良机也。按柳任为北方人。游历不远。经验不当。纯系小家。多据锁碎小部之谈。而为正义之法颇少。易地不验。拘执不变。不可为定法明矣。加以私心自用。妄改前人部位。颠倒运限。相法之误。实始于此。今选此篇。尚为其特长者。而其不合法不应验之处尤多。故余另加补注。使阅吾书者。明了正宗。而容易进步耳。业风鉴者。更宜分别其正义。勿为异端所俟也。余以良心评论。全力经验。故从其实也。非敢故意菲薄前人。指出其奸伪为快者可比。请详查其六害五露之说。自然了解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