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卷十三 年限限定法要诀

类别:子部 作者:民国·陈公笃 书名:公笃相法

    公笃曰。年限者。厄年之限定也。俗谓大限之年。数学名之曰厄年。一为死亡刑伤之厄。一为破败疾病之灾。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其中有正厄傍厄应证厄。上篇已详论矣。此间所言者。即正受之厄年。应受之厄年两种也。其法亦从男子九数起推。女子八数起推。其定位而提前提后者。是为正受。其五行而加用者。是为傍受。其有余不足。乃天地之气候。如节令末至。气候先至。此提前之义也。如节令先至。气候末至。此提后之义也。故数学有超神接气之法。即正受应受之义也。兹特详注如下。

    一.男子九岁为第一厄。提前三岁。则六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十二岁为应厄。此为正受之厄年也。其五行之五形加推。即水形加一岁。火形加二岁。金形加三岁。木形加四岁。土形加五岁。亦有据各形而反应之者。此为傍厄。而合其九数正厄之用。此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岁为第二正厄。提前三岁。则十五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二十一岁为应厄。是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应。有反应。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为第三正厄。提前三岁。则二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三十岁为应厄。此为五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应。有反应。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岁。为第四正厄。男子以此厄为最重。即以九数。转七数之关键。冬至之阳。入夏至而化阴。乃气候交易之原理。人运亦同之。盖九数为先天之干阳。七数为后天之兑阴故也。提前三年。则三十三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三十九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或反加而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岁。为第五正厄。提前三年。则三十九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四十五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岁。为第六正厄。提前三年。则四十六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五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岁。为第七正厄。晚运以此厄为最凶。依然是九年一厄。即阳极生阴。阴尽复阳也。提前三年。则五十五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六十一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成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为第八正厄。提前三年。则六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七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岁。为第九正厄。提前三年。则七十三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七十九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岁。为第十正厄。提前三年。则八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八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而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提前三年。则九十一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九十七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此皆应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岁为女子第一正厄。先天为震卦。后天为艮卦。女子之气。化偶从阳故也。提前二年。则六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岁为第二正厄。提前二年。则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岁为第三正厄。提前二年。则二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二十六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岁为第四正厄。提前二年。则三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三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岁为第五正厄。提前二年。则三十八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四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女子以此厄为最重。是其八数转六数之关键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岁为第六正厄。比为加六数之第一厄。盖天一地二。乃易经之原文。八数为双四也。四数为先天之兑阴。至此化阳。而用六数。六数者。后天之干阳也。提前二年。则四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四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顶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岁为第七正厄。提前二年。则五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五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岁为第八正厄。复还八数者。盖阳极而阴生。由后天之干六。复还先天之双四兑阴也。提前二年。则五十八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六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岁为第九正厄。提前二年。则六十六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七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卜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岁。为第十正厄。提前二年。则七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七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提前二年。则八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八十六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岁为第十二正厄。提前二年。则九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九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公笃曰。正厄。傍厄。应证厄。前已详载于量寿要诀中。此章复言其正受应受者。即气候相应。五形相推。定而不定。不定而定也。凡瘦露者。有提前二年三年之法。厚和者。有提后二年三年之法。其格局奇凸异凹。或外浊内清。或内浊外清。又从反加而推论之。逆其气候而反用之。其事实多应验于此。即时令有超神接气。阳顺阴逆之法故也。余考人之生死大厄。危险破败。刑伤疾苦。多应厄年。不为无因。故分正受其气候。应受其形质。女格亦同上列之法也。盖男子三数之应。乃震卦长男之气也。女子二年之应。乃坤体太阴之气也。兹将详明其原理与用法。以备采取而用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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