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阳证统而言之。邪居表里之半。析而言之。亦有在经在腑之分。然其治总不越小柴胡随证加减为权衡。谓其能于本经中鼓舞胃气。上载其邪于上也。盖少阳为枢职司开阖而转运其枢者。全赖胃气充满。则开阖有权。其邪不敢内犯。
胃气不振则关钥废弛。邪得出入无禁矣。是少阳所主宁不重在胃气乎。
少阳之为病。口苦咽干目眩也。
少阳热炽。故口苦咽干。热聚于胸也。目眩者。木盛生风也。
伤寒脉弦细。头痛发热者。属少阳。少阳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此属胃。胃和则愈。胃不和则烦而悸。
少阳中风。两耳无所闻。目赤胸中满而烦者。不可吐下。吐下则悸而惊。
少阳伤寒禁发汗。少阳中风禁吐下。二义互举其旨益严。盖伤寒之头痛发热宜于发汗者。尚不可汗。则中风之不可汗不待言矣。伤寒之胸满而烦痰饮上逆。似可吐下者尚不可吐下。则伤寒之不可吐下更不待言矣。头痛发热。为太阳伤寒之候。以其脉不浮紧而弦细。故知邪入少阳之界矣○脉弦细者邪欲入里。其在胃中之津液必为热耗重复发汗而驱其津液外出。安得不谵语乎。胃和者。邪散而津回也。不和者津枯而饮结。所以烦而悸也。胸满而烦。无形之风与有质之饮结于胸际。故非吐下所能出徒取烦悸而已○少阳上治全重在阳明。故云此属胃。胃和则愈。乃少阳一经之要领也。
伤寒三日。三阳为尽。三阴当受邪。其人反能食而不呕。此为三阴不受邪也。
伤寒三日。少阳脉小者欲已也。
能食不呕与胃和则愈互义脉不弦大。邪微欲解之先征。
伤寒四五日。身热恶风颈项强胁下满。手足温而渴者。小柴胡汤主之。
身热恶风太阳证也。颈项强。太阳兼阳明证也。胁下满少阳证也。本当从三阳合并病之例而用表法但其手足温而加渴。外邪辐凑于小阳而向里之机已着倘更用辛甘发散之法是重增其热而大耗其津也。故从小柴胡之和法。则阳邪自罢。
而阴津不伤。一举而两得之矣。
伤寒阳脉涩。阴脉弦。法当腹中急痛。先与小建中汤不瘥者。与小柴胡汤主之。
阳脉涩阴脉弦。浑似在里之阴寒。所以腹中急痛。腹中急痛则阴阳乖于中。而脾气不建矣。故以小建中之缓而和其急腹痛止而脉不弦涩矣。若不瘥则弦为少阳之本脉。而涩乃汗出不彻。腹痛乃邪传太阴之候。则用小柴胡以和阴阳而升举。其阴分之邪为的当无疑矣。
伤寒五六日中风。往来寒热。胸胁苦满。默默不欲饮食心烦喜呕。或胸中烦而不呕。或渴或腹中痛。或胁下痞硬。
或心下悸。小便不利或不渴。身有微热。或咳者。与小柴胡汤主之。
少阳主半表半里之间。其邪入而并于阴。则寒出而并于阳则热。往来寒热无常期也。风寒之外邪挟身中有形之痰。
结聚于少阳之本位所以胸胁满也。胸胁既满。胃中之水谷亦不消。所以默默不欲食。即昏昏之意。非静默也。心烦者。
邪在胸胁逼处心间也。或呕或不呕。或渴或不渴。诸多见证。各随人之气体不尽同也。然总以小柴胡和法为主治。而各随见证以加减之耳。本方以柴胡为少阳一经之向导。专主往来寒热。谓其能升提风木之气也。黄芩苦而不沉。黄中带青有去风热之专功谓其能解风木之邪也。半夏力能涤饮。胆为清净之府。病则不能行清净之令致寒饮沃于内。热邪淫于外。
非此迅扫涎沫。则胆终不温。表终不解也。其用人参甘草补中者。以少阳气血皆薄全赖上膏资养。则水气始得发荣。即是胃和则愈之意用姜枣和胃者。不得使半表之邪。仍从肌表而散也。独怪后世用小柴胡。一概除去人参。加入耗气之药。
此岂仲景立方本意哉。
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若胸中烦而不呕。去人参半夏加栝蒌实一枚。若渴者去半夏加人参。合前成四两半。栝蒌根四两。若腹中痛者去黄芩。加芍药三两。若胁下痞硬。去大枣加牡蛎四两。若心下悸小便不利者去黄芩。加茯苓四两。若不渴外有微热者去人参。加桂三两温覆取微汗愈。若咳者。去人参大枣生姜。加五味子半升。干姜二两。
胸为阳分。烦为阳邪。以阳邪留薄于胸中。故去半夏人参之助阳而加栝蒌。实以涤饮除烦也。渴为津液受伤。故去半夏之辛燥。而用栝蒌根之清润加用人参之甘以益津也。腹中痛者为阳邪攻阴以黄芩能伤胃中清阳之气。故去之芍药。
专主阳邪传阴。为阴中伐木之要药。故滞下亦咸用之设阴寒腹痛自利。又为切禁也。胁下痞硬为饮结。
少阳部分。故去大枣之甘壅而加牡蛎以软坚逐邪为务也。心下悸而小便不利。为水停心下。故去黄芩之苦寒。助阴而加茯苓以淡渗利水也。故不渴外有微热者。知热邪未入于里。故去人参而加桂枝。温覆取微汗以解表也。若咳者为肺气受邪。故用大枣之益气。生姜之上气。而加干姜之辛散兼五味之酸辛。以散邪敛肺也。
凡柴胡汤病证而下之。若柴胡证不罢者。复与柴胡汤。必蒸蒸而振。却发热汗出而解。
下之而证不罢复与柴胡以升举之使邪不致陷入阴分也。设见腹痛烦燥等证。必当从去黄芩加芍药法矣。
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若先发汗治不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为逆若先下之治不为逆。
本表证而用表药。汗不透故未愈当再与轻表则立解矣。医见热不除疑为前药不当。反与下药则误矣然虽误下。以其先曾用过表剂邪势已杀矣故不为逆。但未尽表邪。因下药。引入半里所以从少阳例治也。邪气已入于腑。与里药下之矣。
其下未尽。故热不去。当更与里药则已。医见下之不愈。疑前药未当。反与表药则误矣以其先前曾用过下药里邪少杀。
故不为逆但未尽余热。因表药提出半表。所以亦从少阳治例也。
伤寒五六日。头汗出。微恶寒。手足冷心下满。口不欲食大便难。脉细者。此为阳微结。必有表复有里也。脉沉亦有里也。汗出为阳微假令纯阴结。不得复有外证悉入在里。此为半在里半在外也。脉虽沉紧不得为少阴病所以然者。阴不得有汗。今头汗出。故知非少阴也。可与小柴胡汤。设不了了者。得屎而解。
阳微结者。阳分之邪。微微结聚不能传出于表也。注作阳气衰微。故阳气结聚大差。果尔则头汗出为亡阳之证。非半表半里之证矣。果尔则阴结。又是阴气衰微矣。既本文假令纯阴结等语谓阳邪若不微结。纯是阴邪内结。则不得复有外证。其义甚明。得屎而解。即前证过经十余日。用大柴胡分提使传之法也。
妇人中风发热恶寒。经水适来得之七八日。热除而脉迟身凉。胸胁下满而结胸状。谵语者。此为热入血室。当刺期门。随其实而泻之。
中风七八日。热邪传里之时。因经水适来。邪气乘虚而入血室。却不入于胃腑也。经水适来。而即止必有瘀结。此为实证。故宜刺期门以泻之。
妇人中风七八日。续得寒热发作有时。经水适断者。此为热入血室。其血必结故使如疟状。发作有时。小柴胡汤主之。
中风七八日。表证已罢经水不应断而适断复见寒热如疟。必经行未尽而有结血。然经既行而适断。此为虚证。故不可泻宜小柴胡和之。
妇人伤寒发热经水适来昼日明了暮则谵语。如见鬼状者。此为热入血室。无犯胃气。及上二焦。必自愈。
伤寒热邪在表。故经水来而不断。虽为热入血室。以气分不受邪。故昼日明了但夜则谵语。候经尽热随血散自愈。
不可刺期门。妄犯胃气。及用柴胡犯上二焦也。
血弱气尽腠理开邪气因入与正气相搏结于胁下正邪相争。往来寒热。休作有时。默默不欲饮食脏腑相连其痛必然邪高痛下故使呕也。小柴胡汤主之。
申明上二焦热入血室之由。尚恐如结胸状四字。邪有不尽。故以脏腑相连。邪高痛下。畅发病情。盖血室者冲任也。
下居腹内厥阴肝之所主也。而少阳之胆与肝相连腑邪在上。脏邪在下胃口逼处二邪之间。所以默默不欲食。而但喜呕也。
太阳病十日已去脉浮细而嗜卧者。外已解也。设胸满胁痛者。与小柴胡汤。脉但浮者。与麻黄汤。
太阳病十日已去。脉浮细嗜卧。外证已去。其证有两。一为邪入少阴。阳邪传里之候。一为表邪解散不传之候。故见胸满胁痛。证属少阳。当用小柴胡无疑。倘脉尚见浮紧。虽证显少阳。仍当用麻黄汤开发腠理。使太阳之邪。仍从营分而散也。
以上少阳经证。
本太阳病不解。转入少阳者。胁下硬满干呕不能食往来寒热。尚未吐下。脉沉紧者。与小柴胡汤。若已吐下发汗温针谵语。柴胡汤证罢。此为坏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尚未吐下。虽脉沉紧者犹当与小柴胡汤。言表邪初陷于里。未变为实。犹可提其邪气外出而解。若已吐下发汗温针。
是为坏病。邪气已全入里。正气内伤不可用小柴胡也。然必柴胡证罢。乃为少阳里病。不可与太阳坏病例世也。
伤寒八九日下之。胸满烦惊。小便不利。谵语一身尽重不可转侧者。柴胡加龙骨牡蛎汤主之。
此系少阳之里证。诸家注作心经病误也。盖少阳有三禁不可妄犯。虽八九日过经下之。尚且邪气内犯胃土受伤胆木。
夫荣痰聚膈土。故胸满烦惊。惊者。胆不宁。非心虚也。小便不利谵语者。胃中津液竭也。一身尽重者。邪气结聚。痰饮于胁中。故令不可转侧主以小柴胡和解内外。逐饮通津。加龙骨牡蛎以镇肝胆之惊。即是虚劳失精之人。感冒用桂枝汤。加龙骨牡蛎同意。
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证仍在者。先与小柴胡汤。呕不止者。心下急。郁郁微烦为未解也。
与大柴胡汤下之则愈。
过经十余日。不知少阳证未罢。反二三下之。因而致变多矣。后四五日。柴胡证仍在。未有他变。本当两解表里。
但其人之邪屡。因误下而深入。不能传散。故必先用小柴胡。提其邪出半表然后用大柴胡为合法也。
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证。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
下之非其治也。潮热者实也。先宜小柴胡汤以解外。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主之。
过经不解者。言三阳俱已传过故其法在半表半里之间。胸胁满而呕。邪在少阳也。发潮热里可攻也。微下利。便不硬也。以大柴胡不解。表邪荡涤里热则邪去而微利。亦自止也。若误用丸药则徒引热邪内陷。而下利表里俱不解也。故先用小柴胡分提以解外邪。加芒硝以荡涤胃中之虚热也。
以上少阳腑证。
服柴胡汤已渴者属阳明也。此法治之。
风寒之邪。从阳明而传少阳。起先不渴。里证未具及服小柴胡汤。已重加口渴则邪还阳明。当调胃以存津液矣。然不曰攻下。而曰以法治之。其意无穷盖少阳之寒热往来。明有渴证。倘少阳未罢而恣言攻下不自犯少阳之禁乎。所以少阳重解阳明之证。但云以法治之。
上条少阳转阳明证。
伤寒七八日无大热。其人躁烦者。此为阳去入阴故也。
邪气传里。则躁烦不传里则安静也。
上条少阳经将传太阴证。
少阳病欲解。时从寅至辰上。
上条少阳经证自解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