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抱之木,不能无数寸之朽;径寸之珠,不能无微嘀嫌。良法之在天下,吾固知其不能无小弊也。惟其大体既正,则小弊有所不足虑矣。是故夏(道)〔人〕尊命,商人尊神,周人尊礼,而当时不文之弊,三代卒不以是而废其所尊;夏政尚忠,商政尚质,周政尚文,而当时以野以鬼以之弊,三代亦不以是而变其所尚。诚以其大体既正,则微疵小害虽时有之,亦势之所不免也。
汉文帝除肉刑,定笞法,而或者议其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是不知文帝之大体也。宣帝枢机周密,综合名实,而或者议其王成之赏、赵盖杨韩之诛。是不知宣帝之大体也。天之春温而秋凛。春岂无一日之寒,秋岂无一日之热哉!亦不失四进之体击已。传曰:“本必先颠,而后枝叶从之。”管仲曰:“四维不张,国乃灭亡。”韩子曰:“纪纲者,脉也。脉不病,虽瘠不害;脉病而肥者死矣。”左氏之所谓本,管仲之所谓维,韩氏之所谓脉,吾之所谓体也。固其本,张其维,寿其脉,大体立矣。区区之小弊,不足深虑也。
唐世之法,大抵严于治人臣,而简于人主之身;遍于四境,而不及乎其家。州、闾、乡、井断断然施之实政,而宗庙朝廷之上所谓礼乐者,皆虚文也。当是时坊团有伍,而闺门无政。古人制度,宜不如此。上下以相维,而父子夫妇不足保。古人纪纲,宜不如此。
周人之大,不若邾、莒,存于战国相吞噬之间,殆数百年。独立于既弱之后,虽秦、楚、三晋之强,犹有所畏而不敢动。秦之强加于吴、越,不二世而匹夫荷梃夺之,曾不若周人既弱之后。
唐赞曰:“高祖之兴亦何异?因时而起者欤!虽其有治有乱,或绝或微,然其有天下,年几三百。可谓盛哉!岂非人厌隋乱而蒙德泽?继之以太宗之治。制度纪纲之法,后世有以凭借扶持,而能永其天命欤!”
汉承秦后,民始息肩。萧何作画一之法,曹参载清净之说。后之议者,谓参幸当与民更始之际,不能立法度、兴礼乐、为汉建长久之计。不知秦鼎沸乱,息薪为策;秦病烦热,安形为务。
汉治之大体,正在于清净不扰。抚摩其痛痒,劳来其呻吟,与之相生养之具,假其岁月,以极其涵养之功,而返忠厚浑朴之气。如斯而已。必欲从事于区区之弊,如汉儒所谓改正朔、易服色、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书》、建封禅,果足以救当时之疮痍凋瘵、轻浮锲薄之习乎?
以文帝之圣,岂不足于建立?奏更法令,循于苟且;请兴礼乐,谦逊未遑。方且镇之以渊默,示之以敦朴,守之以木强敦厚之吏。虽稽古礼文之事缺然,亦略不以为意。岂不曰汉家制度?虽云未具,而大体不可乱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