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治,任吏而不任法;后之治,任法而不任吏。古之人非废法而不用也,法举其略,吏制其详。天下之利害,吾知之,吾为之,上之人不吾禁也,惟知要其成而责其效而已。故天下之事,可否废置,皆制于吏。后之人非废吏而不用也。吏满天下,而以律拘之。心知其利,而不能以尽为;明见其害,而不能以尽去。尺寸违之,则事未及成,而以失律报罢闻矣。故天下之事,可否废置,皆听于法。
呜呼!国之有法,犹古人之谈兵也。吏之用法,犹今人之用兵也。古人之所谈者,亦举其大要云耳。至于纵横变生,出奇制胜,则用兵者临事而为之应。如其以古人之所谈者而拘之,则亦败事而已。管仲之治齐,商鞅之治秦,举一国之事,而听其施设焉。故其富国强兵之效亦有可观。龚遂之守渤海,赵充国之降先零,举一方之事,而从事便宜焉。故其当时便宜之政、抚御之略,皆得以济其所欲。任吏而不任法,其效如此。有天下者,其可以无法而拘吏哉?
选法之弊,其弊在于任法,不在任官。任法而不任官,是故吏部之权,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适足以为胥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为朝廷为官择人之具。所谓尚书、侍郎、郎官者,据案执笔、闭目而书纸尾而已。是故今之注拟于吏部,始入官则得簿尉,自簿尉而得令丞。推而上之,则得幕职。由是法也,又上至于守贰。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则曰“应格”;其不宜得者,则曰“不应格”。曰应格,虽贪者、披懦者、老耄者、乳臭者、愚无知者、庸无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与者不之难。曰不应格者,虽其实贤能廉洁,才智皆不得也。不得莫之怨,不与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怨不愧,吾事毕矣。”如募役焉,书其产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久近,而劳逸之吁:一吏而阅之可尽矣。贤不肖、愚智何别焉?
宋以蔡廓为吏部尚书。廓先使人谓宰相徐羡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职则拜,不然则否。”羡之答曰:“黄、散以下悉委。”廓犹以为失职,遂不拜。盖古之吏部,虽黄门、散骑皆由吏部之选授;则当时之为吏部者,亦岂止取夫若今之所谓应格者而为黄、散耶?愚以为今之吏部,要当略小法而责大体。使夫小法之有所可否而无系于大体之利害,则吏部长贰得以出意而自决之。要亦不失夫铨选之本体,而不害夫法之大意,则善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