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五 官职仪制(一) 提点刑狱
类别:子部 作者:宋·江少虞 书名:
宋朝事实类苑
景德中,真宗御笔六事以示近辅,三曰:提点刑狱支收,一人判之。开拆衙司,一人判之。凭由理欠,一人判之。 【渑录无以上二十二字。下『可』字作『乃』。】 可于朝臣及武臣使副中,选清干者,使提点一路刑狱,按举官吏贤否。后又加劝农使,迨今不废,而武臣废置不常。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
(快捷键:→)
如果你对
宋朝事实类苑
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
宋朝事实类苑
》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