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二 典故沿革(一) 禁焚尸

类别:子部 作者:宋·江少虞 书名:宋朝事实类苑

    河东人众而地狭,民家有丧事,虽至亲,悉燔爇取骨烬,寄僧舍,以至积久弃捐乃已,习以为俗。韩稚珪镇并州,以官镪市田数顷,俾州民骨肉之亡者,有安葬之地。古者,反逆之人,乃有焚如之刑,其士民则有殓殡祔葬之礼。惟胡夷礼洎僧尼,许从夷礼而焚柩。齐民则一皆禁之。今韩公待俗以礼法,真古循吏之事也。 【倦游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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