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
古之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三者,威振于敌国;一者,令行于三军。是知畏我者不畏敌,畏敌者不畏我。如曰尽忠益时、轻生重节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惰、败事贪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质直敦素者,虽重必舍;游辞巧饰、虚伪狡诈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赞,恶无纤而不贬:斯乃励众劝功之要术。昔马谡军败,葛亮对泣而行诛;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后斩;马逸犯麦,曹公割发而自刑;两掾辞屈,黄盖诘问而俱戮。故知威克其爱,虽少必济;如爱胜其威,虽多必败。盖赏罚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数,在必当。故尉缭子曰:‘吴起与秦人战,战而未合,有一夫不胜其勇,乃怒而前,获首而返。吴起斩之。吏曰:“此壮士也,不可斩。”吴子曰:“虽壮士,然不从令者,必斩之。”’故须劝之以重赏,威之以严刑,随时而与之移,因机而与之化,可谓不滥矣。凡人耳目,不可以视千里之外;因人耳目而视听之,即无善不闻,无恶不见。故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三者并进,则明不可蔽。如能赏罚不欺,明于察听,则千里之外,隐微之事,莫不阴变而为忠信。若赏罚直于耳目之前,其不闻见者,谁肯用命哉?故上无疑令,则下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由是言之,则持军之急务,莫大于赏罚矣。
诸每营病儿,各定一官人,令检校煮羹粥养饲及领将行。其初得病及病损人,每朝通状,报总管,令医人巡营,将药救疗。如发,仰营主共检校病儿官,量病儿气力能行者,给傔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给驴一头;如不能乘骑畜生,通前给驴二头,傔二人,缚轝将行。如弃掷病儿,不收拾者,不养饲者,检校病儿官及病儿傔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斩。
诸将士不得倚作主帅及恃己力强,欺傲火人,全无长幼,兼笞挞懦弱,减削粮食、衣资,并军器、火具恣意令擎,劳逸不等。
诸应请甲数叶行数,于甲襻上钞记;其袍,秤知斤两,于袍背上具注斤两;并枪,量长短尺丈:军司并立为文案。如事了却纳,取按勘数,长短斤两同即纳;如有欠少,随即科决征备。其军器,常须磨砺修补,亦不得毁弃。
诸兵士死亡祭埋之礼,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如贼境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
诸兵士随军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数,并衣资、弓箭、鞍辔、器仗,并令具题本军营、州县府卫及己姓名,仍令营官视检押署,营司钞取一本立为文案。如有破用,队头、火长须知用处,即钞为文记,五日一申报营司。如其勘检衣资,与簿不同,物有剩数,即是偷来。并仰当火队见有他物,即须勘当,状送营司。其衣资不上文历,纵使道失,官不为理,亦不得递相寄附。即是盗来,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收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三日外者,斩。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踰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
诸军内不得扇动兵士,恐吓队伍,谬作是非,败损营垒。
诸营幕作食事,须及早,天暗以后即须灭火。如夜有文牒须读及钞写者,须先状上营主。
诸军内行伪,无首从,同罪。资财没官。官典取兵士十钱以上,绢一尺以上,重罪。盗军资杂物,并被贼偷赂一钱以上,无首从,同罪。如货易官物,计满一疋,无首从,同罪。应减截兵马粮料一升以上,无首从,同罪。弃掷军粮二升以上,无首从,行盗一疋以上,无首从,并同罪。
诸军中有樗蒲博戏,赌一钱以上同坐,所赌之物没官。
诸营各令作异旗一放马,每队作记旗放驴。其马中央放,驴令四面援马放,其驴马子并于驴群四面围绕驴群,知更牧放。狂贼偷马,例须奔走,驴群在外,驱趁稍难,以此防闲,亦甚允便。营别即令别放,诸军不得相交。非直发引之时不难,忽有不虞,追唤亦易。
诸行军立营,驴马各于所管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便择好处放,仍与虞候计会,不使交杂。各执本营认旗,如须追唤,见旗即知驴马处所。诸军驴马牧放,不得连系,每军营令定一官,专检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候果毅,专巡诸营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使参杂。
诸营除六驮外,火别遣买驴一头,有病疹,拟用搬运。如病人有偏,并其驴,先均当队驮,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比音毗。]诸每营折冲、果毅,先各请马,衙参往来,自合乘骑。队马当直,拟防机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骑。其杂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诸军马聚会,其数既众,应行六畜,并仰明为军印,仍须别为营印,防阑失,拟凭理认。
诸营兵发以后,捉得阑遗畜生,亦有兵士失却驴马、衣服,驮运不能胜举,并仰于捍后虞候处取阑遗畜生,驮至前营,其六畜却分付虞候,不得不经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斩。
诸六畜随军,如有死者,须诣所部官陈牒检验,是当营六畜,检印记同,然后许令剥皮。如印不是本营印,即是盗他六畜杀。
诸将杂畜,不得非理误死损,违征填。诸军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诸非围猎,不得乘官马游猎。若因巡检便行即听,及回换军司六畜,并重科。
诸应乘官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脊破。[以上并卫公军令具所科罪。若临敌则须重,平居则校轻,随时裁定。]
诸将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
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
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
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
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每收阵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
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漏泄军事,斩之。背军逃走,斩之。后期,斩之。[有故,不坐。]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革不鸣,斩之。与敌私交通,斩之。[言语、书疏并同。]或说道释,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以动众心,与其人往还言议,斩之。无故惊军,呼奔走,谬言烟尘,斩之。
凡言觇候,或更相推托,谬说事宜,兼复漏泄者,并斩之。吏士所经历,因便侵掠,斩之。奸人妻女,及将女妇入营,斩之。不战而降敌,没其家。凡有私仇,须先言状,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战阵报复者,斩之。布阵旗乱,吏士惊惶,罪在旗头,斩之。阵定,或辄进退,或辄先取敌,致乱行者,前后左右所干之行便斩之。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顾者,或干行失位者,后行斩前行,不动行斩干失之行。守围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斩之。遇敌攻围危急,若前后左右部队不救致陷者,全部队皆斩之。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捷。前将先合,后将即副。进退应接乖者,并斩之。
为敌所乘,失旗鼓节钺者,全队斩之。战敌,旗头被敌杀,争得尸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斩之。凡战敌,失主将,随从者皆斩之。一将御敌,裨将以下等差主率,不齐力同战、更相救助者,便任斩之。吏士虽破敌,滥行杀戮,发冢墓,焚庐室,践稼穑,伐树木者,皆斩之。擒获敌人,或有来降者,直领见总帅,不得辄访问敌中事。若违,因而漏泄者,斩之。破敌,先虏掠者,斩之。[入敌境同。]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物,兼违令不收恤者,斩之。违总帅一时之令,斩之。
饮宴集聚音乐者,违律。军中奔走车马,违律。[自阵将军以下,并步入营。骑入者同]更铺失候,犯夜失号,止宿他火,违律。军行舍信,各以校部前后为次。失位及樵苏取水出表外者,违律。凡有见奇异禽兽、虫蛇、杂类诡怪之状,或近军伍,或入营垒,当时报本将,领见总帅。辄有传说者,违律。吏士在行营,切防为人 诱。如有亲故赠遗书信,使人来往,即领见本将,诘辨真伪。或掷遗射书,获者不得辄开,密封送上总帅。而违者,违律。[凡违律,详轻重论罚,而为等差,卫公李靖兵法悉已载之。如于庶务或未尽者,故以此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