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派探夜不收,派探不的,听人言语、不亲到贼所、欺诈因而误失事机者,军法从事。若传报违期,集兵迁延,以致误事,罪同。
凡军行在途,遇有疾病,把总官验实,随即禀明,给文送所在官司拨医调治。痊可,即便追来。敢有诈病推避者,治以军法。
凡旁哨后哨,见有乏弱人马不能前进、或在路旁潜藏者,随即收送中军,不许私自纵放。
凡军行,定委巡哨官生二员;止宿,委巡视官生二员,差巡视旗十面。但有干犯军令,即便指实呈报,不许隐匿。及因而需索诈骗者,各依法究治。
凡前哨官前途,给与清道蓝旗十面、令旗一面,凡遇大小事务,俱要差人传报中军。清道旗手仍先期禁断人畜,不许搀入队伍,冲冒旗纛。如遇应该迎候禀事人员、及各处差来赍送紧急公文之人,前总领哨官审实,差人报知,方许进见。倘有异言异服可疑之人,送中军研审发落,不许擅放擅问。
凡止宿住食去处,除下野营照临敌号令外,若有人家,或进城郭,则前哨至城门前面,各把总哨官头目即於通衢或在於人家之外,相地放起火或若干枝,即为几路挨扎在彼。候中军到队之中,放静炮三个。每队差火头先进城入人家,讨取歇家令旗,押随完毕,回报中军,方传令照教场散队安歇。巡视旗分哨巡逻生事之人,遇再起行,仍照前初出规矩。
凡军行在路遗落器械什物,见者许即收带至止宿处,送中军招人认领失物。得物之人照格赏罚;隐匿不报者,治罪;亦不许私相交割。
凡分兵数道,临发时务要会定记号。如贼界相逢,不分昼夜,各即驻队,互举原定记号,以辨真伪。
凡军临贼境,或林木异常,与贼共守之处,各兵严勒器械,须立定以待,候差各塘报搜覆无警,再听令行。
凡临贼,遇沮泽坑坎,不可擅即暗过,须据平原备,将地形禀覆中军号令再行。
凡官军启行,各须披甲戴盔执器械,庶几临敌轻便,不许并执肩缚。若路远天热,得令方许更传。
凡火器应用绳药、铅子,铳手须於出征头一日请给完足,不许临贼假称放尽讨索,通以畏避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