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冶屯田为潮州海阳令时,郡之大姓某氏火,迹其来自某家,吏捕讯之,某家号冤不服。太守刁湛曰:“狱非钱令不可。”冶问大姓,得火所发床足,验之,疑里仇家物,因率吏入仇家取床折足合之,皆是。仇家即服曰:“火自我出。故遗其迹某家者,欲自免也。”某家乃获释。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此盖仇家放火也。察某家号冤之情,据仇家放火之证,情理、证验灼然可见,彼安得不服乎!此善推事者,故能释冤也。
卷二 钱冶取证类别:子部
作者:宋·郑克 书名:折狱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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