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璩一事附)
陈荐资政,初为益州华阳尉。有盗杀人,弃尸民田。荐往验尸,旁一女子以移尸告。田主即杀女子之母,其家执以诉官。县欲文致杀二人罪,免荐失盗之责。荐曰:“是责何足避!不可使有冤不报,与囚自诬以死。”既而,果获真盗。见本传。
按:田主杀女子之母,固当死矣,又使其自诬为盗杀人,则盗之罪幸免,而杀者冤弗报,咎莫大焉!乃以苟避简书之责耳,未为知轻重也。宁可己任其责,当使彼伸其冤,岂非君子之用心乎?
大理寺丞王璩为越州剡县尉时,尝出,见尸覆水中,治之。或曰:“岁饥,人多死,未必有他故也。治之宁免捕贼之罚耶?”卒使捕贼。居数月,州已批罚,果得杀人者。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此其用心盖与高同,皆君子不苟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