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宗元待制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所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按:辜限计日,而日以百刻计之。死在限外者,不坐殴杀之罪,而坐殴伤之罪。法无久近之异也,虽止四刻,亦是限外。有司议法,自当如此,不必因其子诉而后得原也。苟为卤莽,或致枉滥,则能诉者亦可称矣。
卷四 马宗元诉郡类别:子部
作者:宋·郑克 书名:折狱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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