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县有盗掠人子女者,既擒获,辄诈死,伺间即逸去。再捕得,复诈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按:因其诈死,遂以为实,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惩恶矣,何必焚之耶?将虑其徒或能掘取而复活耶?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不为焚尸事可也。
卷五 刘湜焚尸类别:子部
作者:宋·郑克 书名:折狱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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