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寿隆大监知彭州九陇县时,吏告一家七人以火死,寿隆曰:“岂有一家焚而无一人脱者?此必有奸。”逾月,获盗,果杀其人而纵火。寿隆,熙宁四年终于少府监。见本传。
按:此盖知其有奸,而严于察捕,故能获盗也。若信吏所告,不以为意,则彼得幸免矣。
卷五 朱寿隆查火类别:子部
作者:宋·郑克 书名:折狱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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