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严明 何武夺财

类别:子部 作者:宋·郑克 书名:折狱龟鉴

    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赀二千万。一男才数岁,失母,别无亲属;一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后亦不与。儿诣郡诉,太守何武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悉夺其财与儿?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 ”闻者叹服。旧出风俗通。

    按:张咏尚书,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岁,乃命婿主其赀,而与婿遗书云:“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子时长立,以财为讼,婿持书诣府,请如元约。咏阅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乃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皆泣谢而去。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此正类何武事也。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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