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通篇 状师章第十四

类别:子部 作者:清·宋恕 书名:六字课斋卑议

    西国官听民讼,许两造各请状师到堂,实为良法。盖险佞者理虽曲而往往言之动听,拙怯者理虽直而往往词不达意。问官非圣人,虽甚明察,能无误断。至边省僻县,土音殊异,乡愚供词,问官不解,率凭供房译通。供胥往往阴受贿嘱,变乱供词以误问官,其弊甚大。

    今宜略效西法:令民不能自作呈状者,准请士人代作,于状上填明状师某;大小各官听讼,准本状师到堂助剖,不到者听,问官不得传提;曲直既判,曲者得何罪状,状师同罪。其虽不曾到堂,而代人作状满十件俱曲者,绅衿详革,枷号一月;无衣顶者杖一百,枷号一月。满五十件俱直者,知县榜其门,曰"义户";一百件者,知府榜其门,三百件者道员榜其门,五百件者两司榜其门,一千件者巡抚榜其门,二千件者总督榜其门,三千件者请旨旌之。旌榜后,犯代人作状满十件俱曲者,每十件削旌榜一级,削尽复犯,依常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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