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仿西国劝工之法:令民有能殚精极巧、创造机器用物为中外向所未有而极便好者,许呈总署或各省督抚;试实,以异常劳绩保奖。一面给与执照,许三十年独专其利;三十年内如有仿造出售者,许该家指名禀官,即提仿造人及买主从重惩罚。其能造东西各国所已有而中国所未有之器物者,给十五年专利执照。
劝商之法:宜令民有能自备轮船、每岁开往西洋各国五次以上者,经五年,以寻常劳绩保奖。[须令每次先于开行之日呈请本埠官验看,再于到彼之日呈请公使及领事验看]后依此递保。
市井坏风,莫甚于东倒西张以诈人财,宜严加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