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火并
类别:子部 作者:清·程穆衡 书名:
水浒传注略
火者,伴也。言同火中相并也。《司马法》:人人正正辞辞火火。注言一火与一火,犹人人殊之人人也。即今俗谓火伴。唐有火子,即火长。府兵之制,十人为火,火有长。强骑之制,内弩手,择六户白丁宗丁强壮者为四籍,十人为火,五火为团。杜氏《通典》:一人曰独,二人日比,三人曰参,比参曰伍,伍人为列,列有头,二列为火,立火子,五火为队,即彍骑之团也。府兵以三百人为团,则大团也。互见后船火儿及团头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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