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灭亡时代 ○第九十七节 内阁任用皇族

类别:子部 作者:民国·汉史氏 书名:满清兴亡史

    清政府之大权,自入关以来,夙由满族各王大臣领之,而汉大臣不得与。及同治初年,翦除洪杨军后,始以汉人与之。然不久仍为满人所领,盖其重满轻汉之心,历二百余年如一日也。至光绪季年,即欲弃专制,尚立宪,则内阁总理大臣之资格,当不问其为皇族为贵族为齐民,凡有才能,为重望所属者,皆得为之,庶昭公允。乃据资政院之章程,限于皇族及贵族,而不与齐民均,已为海内所非议。及宣统三年四月初十日,发表新内阁。其为总理大臣者,一老朽无能之奕。余如民政大臣为善耆,度支大臣为载泽,海军大臣为载洵,农工商大臣为溥伦,组织不出于皇族,海内舆论益哗。奕知众论之大不容也,因一再辞职,而清廷强为慰留。于是各省咨议局联合上书争之。其略曰:

    内阁,为代君主负责任之机关。总理大臣,为内阁全体责任之总汇。故君主立宪国,内阁大臣有组织内阁之权,能负完全无缺之责任。责任之所集,功罪之所归,即国家安危之所系。立宪国家,重内阁之组织,尤重总理大臣之任命。其最要之点,则在人之组织内阁之总理不归于亲贵尊严之皇族。此非薄待皇族,谓其无组织内阁之能力,实由皇族内阁与君主立宪政体,有不能相容之性质也。谈君主立宪政体者类,皆知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语。君主既立于神圣不可侵犯之地位,则隶于君主之皇族,亦即立于特别不可动摇之地位。若内阁之地位,则可动摇而更新者也。立于君主之下,以受议会之监督,有政策之冲突,即发生推倒之事实。实组织内阁之总理大臣,于君主无亲族之关系,倒一内阁,不过倒一某总理内阁,君主毫不受其影响。组织内阁之总理大臣,为密隶于君主之皇族,倒一内阁,即为倒一皇族内阁。皇族缘内阁而推倒,使臣民之心理,忘皇族之尊严。君主之神圣,必有不能永保之虑。恭读《钦定宪法大纲》,以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列为专条,近布新内阁官制十九条,绝无组织内阁必以皇族总理之规定,盖以循君主立宪国之公例。而第一次内阁总理,适为亲贵之庆王。庆王内阁既成,对于皇上担负责任,使不可以推倒,如设立阁制之真意何?使其可以推倒,如皇上神圣之体统何?此所以熟思深虑,不能不披沥呼吁者也。

    书上,不省。海内之有知识者,对于聋聩之清政府,皆有绝望之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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