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序

类别:子部 作者:明·黄淳耀 书名:科举论

    三代以后,设科取士之法,莫善于汉之贤良方正,莫不善于唐之诗赋取士。宋初稍沿唐制,及安石变法,始专用经义,而诗赋之科,终宋世数起数废。要其所谓经义者,特安石之新说而已。虽绍兴以后王学稍衰,而河南、荆舒对立为两,则学者犹多蹖驳也。至我明高皇帝,厘正经术,宗濂洛之义理,存先汉之注疏,使士子有所据依,于是释老庄列影响依附之言廓然尽矣。且其制有论,有诏诰表判,有时务策,三场并重。而科举之外有辟举,有岁贡,三途并用。故我国初得人之盛,雄视西京,士子之应科目者,无上书觅举之弊,无群聚京师之扰,无请谒举主之隙,规制之善,汉唐宋皆不及也。自宪皇帝以后,所谓三途者遂废其二,而科举始独重矣。近则三场之所重者,止于七义。七义之所重者,止于三义。而科举之法弊矣。或者议欲废之,或又以为国家三百年来,文武忠孝之士皆出是科,但当遵行无变。余窃以为,二者之论皆非也。废科举者,其意一出于荐辟,而不得其法,其弊更有甚于科举也。

    然科举之法则诚弊矣。《易》曰:“通其变,使民不倦。”今诚少变科举之法,参用辟举、岁贡之法,何为不可?夫天之有象纬一定者也,然治历者非随时修改,则数十年而一差。况人才气运之相推,如江河而未有极乎?使吾变之而畔违乎祖制,无变可也。其大者适与我祖制同,而其小者质之立法之意而无谬,何为不可?愚不自揆,作为《科举论》三篇,以俟知言者折衷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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