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案籍受传
类别:子部 作者:清·惠栋 书名:
九曜斋笔记
见符识引胡广《汉官解诂》注曰:“凡屋宫中者,皆施籍于掖门。(屋当作居。)案其姓名当入者,本宫长吏为之封启传,审其印信,然后受之。有籍者皆复有符,用木长二寸,以所属言两字为铁印,分符当出入者。案籍毕,复识齿符,识其物色,乃引内之。”(《卫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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