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乾隆甲子,余宰沭阳。有淮安吴秀才者,馆于洪氏。洪故村民,饶于财。吴挈一妻一子,居其外舍。洪氏主人偶馔先生并其子,妻独居于室。夜二更返,妻被杀死,刀掷墙外,即先生家切菜刀也。余往验尸,见妇人颈上三创,粥流喉外,为之惨然。根究凶手,无可踪迹。洪家有奴洪安者,素以左手持物,而刀痕左重右轻,遂刑讯之。初即承认,既而诉为家主洪生某指使,为奸师母不遂,故杀之。
生即吴之学徒也。及讯洪生,则又以奴曾被笞,故仇诬耳。狱未具,余调江宁。
后任魏公廷会,竟坐洪安,以状上。臬司翁公藻嫌供情未确,均释之,别缉正凶。
十二年来,未得也。
丙子六月,余从弟凤仪自沭阳来,道“有洪某者,系武生员,去年病死,尸柩未出,见梦于其妻曰:某年某月奸杀吴先生妇者我也。漏网十余载,今被冤魂诉于天。明午雷来击棺,可速为我迁棺避之。其妻惊觉,方议引盾之事,而棺前失火,并骨为灰烬矣。其余草屋木器俱完好也。余方愧身为县令,妇冤不能雪,又加刑于无罪之人,深为作吏之累。然天报必迟至十年后,又不于其身而于其无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凶徒,其身已死,其鬼不灵,何以尚存精爽于梦寐而又自惜其躯壳者,何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