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以春生万物,止之以秋。物之生也,既成矣,不止则过焉,故得秋以成。圣人之法天,以政养万民,肃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故得刑以冶。
意与十一章略同
情伪微暧,其变千状。茍非中正、明达、果断者,不能治也。讼卦曰:“利见大人,”以“刚得中”也。噬嗑曰:“利用狱”,以“动而明”也。
中正,本也;明断,用也。然非明则断无以施,非断则明无所用,二者又自有先后也。讼之中,兼乎正;噬嗑之明,兼乎达。讼之刚,噬嗑之动,即果断之谓也。
呜呼!天下之广,主刑者民之司命也。任用可不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