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闰月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左氏传文公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梁氏曰】左传纪闰者六,傅七年,文元年,成十七年,襄九年,昭二十年、二十二年。独文元年闰三月,昭二十年闰八月,皆违归余于终之例。而传独讥闰三月为非礼,不可解。或谓周之三月,夏之正月,不得有闰,故讥之。近暦家置闰,惟正月、十二月罕见。以理推之,不应此两月不置闰也。考齐梁以来,亦多有之。钱詹事云,古法用恒气,以无中气之月为闰,一岁十二月,皆可置闰。不独宋元以前,即明亦有闰正月、闰十二月也。西法改用定气,每气长短不齐,冬至前后气最短,故百余年来从无闰十一月、十二月、正月者。襄公二十七年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暦过也,再失闰矣。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仲尼曰,今火犹西流,司暦过也。并是鲁暦。春秋时,各国之暦亦自有不同者,经特据鲁历书之耳。【原注】史记,秦宣公享国十二年,初志闰月。此各国历法不同之一证。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晋杀其大夫胥童。传在上年闰月。【原注】上有十二月。哀公十六年春王正月己卯,卫世子蒯聩自戚入于卫,卫侯辄来奔。传在上年闰月。【原注】上有冬。皆鲁失闰之证。杜以为从告,非也。【钱氏曰】文公元年传注,杜预曰,步暦之始,以为术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迟速,故必分为十二月。举中气以正月,有余日则归之于终,积而为闰,故言归余于终。孔颖达曰,日月转运于天,犹如人之行步,故推暦谓之步暦。步暦之始,以为术之端首,谓暦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数为始,于前更无余分,以此日为术之端首,故言履端于始也。日行迟,月行速,凡二十九日过半,月行及日,谓之一月。过半者,谓一日于历法分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二十九分。今一岁气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惟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气周。细而言之,一岁只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余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余分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余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为九百四十分,则四分之,为二百三十五分。今于余分三百四十八内取二百三十五分,当却四分日之一,余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惟有十一日,又以余分一百一十三减其一日九百四十分,惟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余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分一周之日为十二月,则每月常三十日余,计月及日为一月,则每月惟二十九日余。前朔后朔相去二十九日余,前气后气相去三十日余。每月参差,气渐不正。但观中气所在,以为此月之正,取中气以正月,故言举正于中也。月朔之与月节,每月剩一日有余,所有余日归之于终,积成一月,则置之为闰,故言归余于终。【又曰】史记、汉书于秦时及汉改秦暦之前,屡书后九月。文颖曰,时律历废,不知闰,谓之后九月。师古曰,文说非也。若以律暦废不知闰者,则当径谓之十月,不应有后九月。盖秦之历法,应置闰者总致之于岁末。观其此意,当取左传所谓归余于终耳。按师古于此篇用杜预说,谓有余日则归于终,积而成闰,并无置闰在岁终之解。春秋经传所载九闰月,除襄九年闰月依杜预当作门五日,其余八闰惟成十七年闰月乙卯晦,昭二十二年闰月取前城,传文上有十二月,知此两闰皆在岁终。文六年闰月不告朔,传在冬十一月之后,则未知其闰在十一月与?十二月与?僖七年闰月,惠王崩;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哀十五年闰月,浑良夫与太子入。经传上有冬字,则未知其闰在十月与?十一月与?十二月与?俱不得而知也。文元年闰三月,非礼也。刘歆以为是岁闰余十三闰,当在十一月后,而在三月,故传曰非礼也。杜预以为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误于今年置闰,盖时达暦者所讥。按文元年之闰,汉志谓失之前,杜氏谓失之后,非以置闰当在岁终而讥之也。昭二十年闰月,杀宣姜。传文上有八月,下有十月,孔颖达以为闰在八月后也。此两闰不在岁终,传有明文。春秋鲁暦虽不正,如以应置岁终者移之或春或秋,恐亦无是事也。秦汉所书后九月,自是秦暦,盖误以置闰岁末傅会归余于终之文。师古所注甚明。后人乃谓古法闰在岁终,失之甚矣。

    史记,周襄王二十六年闰三月,而春秋非之。则以鲁暦为周暦,非也。平王东迁以后,周朔之不颁久矣,故汉书律暦志六历有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暦,其于左氏之言失闰,皆谓鲁暦。盖本刘歆之说。【原注】五行志,周衰,天子不班朔。鲁暦不正,置闰不得其月,月大小不得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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