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左传注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隐五年,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按子元疑即厉公之字。昭十一年,申无宇之言曰,郑庄公城栎而置子元焉,使昭公不立。杜以为别是一人,厉公因之以杀曼伯而取栎,非也。盖庄公在时即以栎为子元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厉公于出奔之后取之特易,而曼伯则为昭公守栎者也。九年,公子突请为三覆以败戎。桓五年,子元请为二拒以败王师。固即厉公一人,而或称名,或称字耳。合三事观之,可以知厉公之才略,而又资之以岩邑,能无篡国乎!

    十一年,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沈学博曰】言仅有死者,又非首恶也。言非有名位之人,盖微者尔,如司马昭族成济之类。解曰,欲以弒君之罪加寪氏,而复不能正法诛之。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为司马。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孔父字而嘉其名。【沈学博曰】若以孔父为名,则夫子得氏之始不应以所讳为氏。按家语本姓篇曰,宋愍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后以孔为氏。然则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字。而楚成嘉、郑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证也。【原注】说文,孔从乙从子。乙至而得子,嘉美之也。古人名嘉,字子孔。郑康成注士丧礼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原注】甫、父通。是亦以孔父为字。刘原父以为已名其君于上,则不得字其臣于下。窃意春秋诸侯卒必书名,而大夫则命卿称字,无生卒之别,【原注】刘原父亦云,大夫再命称名,三命称字。亦未尝以名字为尊卑之分。桓十一年,郑伯寤生卒。葬郑庄公。宋人执郑祭仲。【原注】杜氏以仲为名而足字,亦拘于例也。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陈归于蔡。名其君于上,字其臣于下也。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刘子单子以五猛入于王城。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臣于上,名其君于下也。然则孔父当亦其字,而学者之疑可以涣然释矣。

    君之名,变也。命卿之书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君也。

    其弟以千亩之战生。解曰,西河介休县南有地名千亩,非也。穆侯时,晋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记赵世家,周宣王伐戎,及千亩战。正义曰,括地志云,千亩原在晋州岳阳县北九十里。

    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解曰,五师败,不书,不以告。非也。王师败,不书,不可书也,为尊者讳。【沈学博曰】后汉书孔融传曰,刘表所为不轨,罪不容诛。至于国体,宜其讳之。齐兵次楚,惟责包茅。五师败绩,不书晋人。臣愚以为宜隐郊祀之事,以崇国防。此春秋之意也。畿内诸侯,天王问罪,师败身夷,可书之事莫大于此,岂缘不告而不书哉。成元年,王师败绩于茅戎。以戎故不足讳也。

    六年,不以国。解曰,国君之子不自以本国为名。焉有君之子而自名其国者乎?谓以列国为名,若定公名宋,哀公名蒋。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无与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谓君谓随侯,王谓楚王。两军相对,随之左当楚之右,言楚师左坚右瑕,君当在左以攻楚之右师。

    十三年,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解曰,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愚谓燕独称人,其君不在师。

    庄十二年,萧叔大心。解曰,叔萧,大夫名。按大心当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萧大夫也。二十三年,萧叔朝公。解曰,萧,附庸国。叔,名。按唐书宰相世系表云,宋戴公生子衎,字乐父。裔孙大心,平南宫长万有功,封于萧,以为附庸,今徐州萧县是也。其后楚灭萧。

    十四年,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解,庄公子,传惟见四人,子忽、子亹、子仪并死,独厉公在。八人名字记传无闻。按犹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见在也。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传称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

    二十二年,山岳则配天。解曰,得太岳之权,则有配天之大功。非也。诗曰,崧高维岳,骏极于天。言天之高大,惟山岳足以配之。

    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谓正月之朔也。然则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盖不鼓于朝而鼓于社,不用币而用牲,此所以谓之非常礼也。杜氏不得其说,而曰以长暦推之,是年失闰。辛未实七月朔。非六月也。此则咎在司暦,不当责其伐鼓矣。又按,唯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载于此,或恐有误。【顾司业曰】杜解非。传谓非常者,以六月为夏之四月,正阳之月,灾异尤大,不比寻常之月日食,故须伐鼓、用币以救之。所云余月则否者,余月即常月也。经于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书六月朔日食,而此为首见,故须发例。自庄元年至二十四年,凡九置闰,正合五岁再闰,十有九岁七闰之数,何云置闰失所乎?【姚氏曰】案此杜自以长暦推之,而以辛未当为七月朔,传未有云也。此下惟正月之朔云云,疑后人袭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语而羼入之,不则前此经师引此以解用牲于社之非而引传文耳。后人误为传文,遂莫能辨。若传当日本有此文,则此周六月乃宜鼓之月,何云非常?且左氏似亦未以六月为七月之失,若当日推其当在七月,则亦必正其失矣。

    僖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解曰,不知其故而问之。非也。盖齐侯以为楚罪而问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复。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计三百四十七年,此则孔文举所谓丁零盗苏武牛羊,可并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从。不从者谓太伯不在太王之侧尔。史记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以亡去为不从,其义甚明。杜氏误以不从父命为解,而后儒遂傅合鲁颂之文,谓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从,此与秦桧之言莫须有者何以异哉!

    六年,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实密,而经云新城,故传释之,以为郑惧齐而新筑城,因谓之新城也。解曰,郑以非时兴土功,故齐桓声其罪以告诸侯。夫罪孰大于逃盟者?而但责其非时兴土功,不亦细乎?且上文固曰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则不烦添此一节矣。

    十五年,涉河,侯车败。解曰,秦伯之军涉河,则晋侯车败。非也。秦师及韩晋尚未出,何得言晋侯车败?当是秦伯之车败,故穆公以为不祥而诘之耳。此二句乃事实,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云不败何待,则谓晋败。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败及韩,当依正义引刘炫之说,是秦伯之车三败。

    及韩在涉河之后,此韩在河东,故曰,寇深矣。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韩原在同州韩城县西南。非也。杜氏解但云韩,晋地,却有斟酌。

    十八年,狄师还。解曰,邢留距卫。非也。狄强而邢弱,邢从于狄而伐者也。言狄师还,则邢可知矣。其下年,卫人伐邢,盖惮狄之强,不敢伐,而独用师于邢也。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独见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马固谏曰。解曰,大司马固,庄公之孙公孙固也。非也。大司马即司马子鱼。固谏,坚辞以谏也。隐三年言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为司马,知大司马即司马也。文八年上言杀大司马公子卯,下言司马握节以死,知大司马即司马也。定十年,公若貌固谏曰,知固谏之为坚辞以谏之也。【卢氏曰】案左传大司马之官,在宋亦不多见。惠氏栋谓固即公孙固,是也,谓下司马乃子鱼,非。司马即大司马固,文承上省大字耳。考韩非外储说左上说此事云,右司马购强趋而谏。购强似即固之字,其义正相合。【汝成案】史记宋世家凡谏词皆属目夷,似大司马即子鱼,卢徇杜解非是。

    二十四年,晋侯求之不获,以绵上为之田。盖之推既隐,求之不得,未几而死,故以田禄其子尔。楚辞九章云,思久故之亲身兮,因缟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时之推已死。史记则云,闻其入绵上山中,于是环绵上山中而封之,以为介推田,号曰介山。然则受此田者何人乎?于义有所不通矣。

    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解曰,不同陈,故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辞。

    文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古人以闰为岁之余,凡置闰必在十二月之后,故曰归余于终。考经文之书,闰月者皆在岁末。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哀公五年闰月,葬齐景公是也。而左传成公十七年、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闰月,亦并在岁末。又经传之文,凡闰不言其月者,言闰即岁之终可知也。今鲁改历法,置闰在三月,故为非礼。汉书律暦志曰鲁暦不正,以闰余一之岁为蔀首是也。【原注】孟康曰,当以闰尽岁为蔀首,今失正,未尽一岁便以为蔀首也。【钱氏曰】凡蔀首之岁无闰余,今有闰余一,不得为蔀首,故言鲁推步不正。孟康说误。又按汉书高帝纪后九月,师古曰,秦之历法,应置闰月者总致之于岁末,盖取左传所谓归余于终之意。何以明之?据汉书表及史记汉未改秦暦之前屡书后九月,是知暦法故然。

    二年,陈侯为卫请成于晋,执孔达以说。此即上文所谓我辞之者也,解谓晋不听而变计者非。

    三年,雨螽于宋。解曰,宋人以螽死为得天佑,喜而来告,故书。夫陨石鹢退,非喜而来告也。

    七年,宣子与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逼。解曰,畏国人以大义来逼己。非也。畏穆嬴之逼也,以君夫人之尊故。【汝成案】义亦正,绎且字则杜注为得。

    十三年,文子赋四月。解曰,不欲还晋。以传考之,但云成二国,不言公复还晋。四月之诗当取乱离瘼矣。维以告哀之意尔。

    宣十二年。宵济,亦终夜有声。解曰,言其兵众,将不能用。非也。言其军嚣,无复部伍。【杨氏曰】观亦字,则杜解为是。

    成六年,韩献子将新中军,且为仆大夫。必言仆大夫者,以君之亲臣,故独令之从公而入寝庭也,解未及。【沈学博曰】仆大夫,如王之太仆,掌内朝之事。

    十六年,邲之师,荀伯不复从。解曰,荀林父奔走,不复故道。非也,谓不复从事于楚。【沈学博曰】不复从者,谓晋之余师不能军。或说荀罃为楚师所获,不复从军而归。

    子在君侧,败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败者壹大,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解谓军大崩为壹大,及御与车右不同者,非。

    襄四年,有穷由是遂亡。解曰,浞因羿室,不改有穷之号。非也。哀元年,称有过浇矣,此特承上死于穷门而言,以结所引夏训之文尔。

    十年,郑皇耳帅师侵卫,楚令也。犹云从楚之盟故也。解谓亦兼受楚之敕命者,非。

    十一年,政将及子,子必不能。解谓,鲁次国,而为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忧不堪。非也。言鲁国之政将归于季孙,以一军之征而供霸国之政令,将有所不给,则必改作。其后四分公室而季氏择二,盖亦不得已之计,叔孙固已豫见之者。【杨氏曰】杜解是以一军供霸国,岂两家独无与者乎?【汝成案】如先生说,则季氏三分四分公室皆出于为公,不可罪矣。奸臣计在肥已,而顾以一军独供四国之征求,使孟叔不与,有是理耶?郑子产曰,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使之贡,惧弗给也。观此,则穆子所谓不能者可知。周制言大国三军,次国二军。然观晋侯,大国也,至献公始作二军。鲁,大国也,至襄公始作三军。盖三军者,备数而不调发。谷梁所云诸侯一军,据常所调发者言之,未可非也。以邱乘之法计之,则天子当得十二军,诸侯当得六军,以其半为羡卒,唯田与迫胥则毕发。此王者之法制,而非见行之实事也。后世三万户以上便为大郡,以百里、七十里而欲备三军,殆有不能。

    十八年,堑防门而守之广里。解曰,故经书围。非也。围者,围齐也,非围防门也。【沈学博曰】通志,长城距防在肥城县北十五里。即此堑防门。据太山记,山西北有长城,延袤至海,当是灵公所凭以御晋者,讫于战国加功耳。

    二十一年,得罪于王之守臣。守臣谓晋侯。玉藻诸侯之于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是也。解以为范宣子,非。【汝成案】守臣当依杜氏谓范宣子。管仲曰,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宣子,天子命卿,而栾桓子又未尝得罪于晋侯。

    二十三年,礼为邻国阙。解曰,礼,诸侯绝期,故以邻国责之。非也。杞孝公,晋平公之舅。尊同不降,当服缌麻三月。言邻国之丧,且犹彻乐,而况于母之兄弟乎!【沈学博曰】第举礼为邻国者,而平公之非礼着矣。杜预直以杞孝公是邻国之君,则上文言悼夫人丧之,何谓也?

    二十八年,陈文子谓桓子曰,祸将作矣,吾其何得?对曰,得庆氏之木百车于庄。文子曰,可慎守也已。解曰,善其不志于货财。非也。邵国贤曰,此陈氏父子为隐语以相谕也。愚谓,木者,作室之良材。庄者,国中之要路。言将代之执齐国之权。

    三十一年,我问师故。问齐人用师之故。解曰,鲁以师往。非。

    昭五年,民食于他。解曰,鲁君与民无异,谓仰食于三家。非也。夫民生于三,而君食之。今民食于三家而不知有君,是昭公无养民之政可知矣。

    八年,舆嬖袁克杀马毁玉以葬。解以舆为众,及谓欲以非礼厚葬哀公,皆非也。舆嬖,嬖大夫也。言舆者掌君之乘车,如晋七舆大夫之类。马,陈侯所乘。玉,陈侯所佩。杀马毁玉,不欲使楚人得之。

    十年,弃德旷宗。谓使其宗庙旷而不祀。解曰,旷,空也。末当。

    十二年,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礼也。子产能守丧制,晋人不夺,皆为合礼。解但得其一偏。

    十五年,福祚之不登,叔父焉在?言忘其彝器,是福祚之不登,恶在其为叔父乎?解以为福祚不在叔父,当复在谁者,非。

    十七年,夫子将有异志,不君君矣。日者人君之表,不救日食,是有无君之心。解以为安君之灾者,非。

    十八年,振除火灾。振如振衣之振,犹火之着于衣,振之则去也。解以振为弃,未当。

    郑有他竟,望走在晋。言郑有他竟之忧也。解谓虽与他国为竟者,非。

    二十三年,先君之力可济也。先君谓周之先王,书言昔我先君文王、武王是也。解以为刘盆之父献公,非。【汝成案】书无先君句。

    二十七年,事君如在国。当时诸侯出奔,其国即别立一君,惟鲁不敢,故昭公虽在外,而意如犹以君礼事之,范鞅所言正为此也。解以为书公行,告公至,谬矣。

    三十二年,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解曰,星纪,吴越之分也。岁星所在,其国有福。吴先用兵,故反受其殃。非也。吴越虽同星纪,而所入宿度不同,故岁独在越。【沈学博曰】郑康成云,天文分野,斗主吴,牵牛主越。此年岁星在牵牛,故吴伐之凶。按淮南天文,星部地名,斗、牵牛,越。须女,吴。晋书天文志曰,南斗十二度至须女七度为星纪,于辰在丑,吴越之分野。陈卓扬州躔次云,九江入斗一度,庐江入斗六度,豫章入斗十度,丹阳入斗十六度,会稽入斗一度,临淮入斗四度,广陵入斗八度,泗水入斗一度,六安入女六度。是吴越同次而异宿,此年岁星适在越分,若使吴越共之,史墨必不仅云越得岁也。郑精于历算,有以知之。【钱学博曰】案汉志以后皆以斗为吴分野,牛女为越分野。时岁星初入星纪,反是吴得岁矣。惟越绝书云,越,南斗也。吴,牛、须女也。然后越独得岁。淮南天文训以须女为吴,与越绝书正合。但须女为玄枵之次,而得为吴者,秦暦冬至在牛之六度故耳。

    定五年,卒于房。房疑即防宇。古阝字作●,脱其下而为●字,汉僊人唐公●碑可证也。汉书汝南郡吴房,孟康曰,本房子国。而史记项羽纪封阳武为吴防侯,字亦作防。

    哀六年,出莱门而告之故。解曰,鲁郭门也。按定九年解曰,莱门,阳关邑门。

    十一年,为王孙氏。传终言之,亦犹大概王奔楚为堂溪氏也。解曰,改姓,欲以避吴祸。非。

    凡邵、陆、傅三先生之所已辩者不录。【汝成案】明邵宝撰撰左镌一卷,陆粲撰左传附注五卷,后录一卷,傅逊撰左传注解辨误二卷,俱见四库全书总目。


如果你对日知录集释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日知录集释》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