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之用,谓之天讨,以其罪在所当讨而不可以免于刑,而非圣人之刑之也,而可以猛云乎哉?
蛮夷滑夏,寇贼奸宄,舜必命皋陶以明五刑。然其命之之辞曰:“以弼五教,期于无刑。”皋陶受士师之任,固以诘奸慝、刑暴乱为事也,然其复于舜者曰“御众以宽”,曰“罚弗及嗣”,曰“罪疑惟轻”,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宽猛之说古无有也,特出于左氏载子产告太叔之辞,又有“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之说,而托以为夫子之言。呜呼,是非孔子之言也。且其辞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使人君之为政,宽而猛,猛而宽,而其为民者,慢而残,残而慢,则亦非人之所愿矣。
《语》载夫子之形容曰“威而不猛”,《书》数羲和之罪曰“烈于猛火”,《记》载夫子之言曰“苛政猛于虎也”。故曰“猛”者恶辞也,非美辞也。是岂独非所先而已耶?是不可一日而有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