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验官验一个被杀在路旁的尸体,起初怀疑是强盗杀的。待到检点全身,发现衣物全在,遍身有镰刀砍伤十多处。验官说:「强盗要杀人只为取财,现在财物在而伤痕多,不是仇杀是什么?」于是叫左右退下,传唤死者的妻子来问道:「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有冤仇最深?」回答说:「我丈夫向来与人没有冤仇。只是近日有某甲前来借债,没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语,但说不上是冤仇深的。」验官默记下了某甲的住处,遂多差人分头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数拿出来,立即呈交验看,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将予追究查办!」不一会儿,居民送到了镰刀七、八十张。令按次陈列在地上。当时正值盛暑天气,内有镰刀一张,苍绳飞集其上。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忽有一人出来承当,原来就是那个借债未遂克期而去的人。当即逮捕审问,仍不认罪。验官指着镰刀叫他自己看,对他说:「众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现在你杀人留下的血腥气仍在,所以苍蝇集聚。难道能隐瞒得了吗?」左右围观的人都为之失声叹服,那个杀人的人也叩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从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经过很长时间,事情被有势力的人家因为仇事揭发了出来。体究官下来,见皮肉都没有了,只有髑髅和骸骨还在。屡次派官,都不肯验。上级督责至数人,独有一位官员出来承当。当即进行就地验骨。先点检一遍,发现并没有什么伤害痕迹。于是取来髑髅加以净洗,用干净的水瓶斟水细细从脑门穴灌入,看有没有细泥沙屑自鼻窍中流出,以此来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这是因为生前溺水死,就会因鼻孔吸气,吸入泥沙,死后入水的便没有。
广西地方,有凶徒谋害死一个小童行,而夺去了他所携带的财物。待被发觉,距离行凶时间已远。囚犯已经招认:「劫夺完毕,把人推入水中。」经县尉司打捞,也在河下流涝到了尸体。肉已烂尽,只留骸骨,不可辨认。官府终不免怀疑它是属于一种偶合,不敢决断处理。后因翻阅案卷,看到最初体究官交到的一份尸亲所作的供述,说其弟本是一个龟胸而矮小的人。遂即派官前往覆验,尸骸的胸骨果然是这样,才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为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以图诬赖他人的是很多的。办法是先用榉树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种伤痕,死后就像是用他物打伤。这要怎样来辨验呢?只要看其痕里面是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又没有浮肿的,就是生前用榉树皮罨敷成的了。这是由于人活着血脉流行,与榉皮相辅而成痕的原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损处虚肿,那就不是榉皮罨敷成的了)。如果是死后用榉皮罨敷的,就苦于没有扩散远伸的青赤色。只是微有黑色,按之不坚硬的,这样的伤痕就是死后罨敷出来的了。这是由于人死以后,血脉不行,致使榉皮不能发挥效用的原故。更在于详细观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节,尸体伤痕的那边长短,能合乎什么器物大小,临时斟酌,定无差误。
凡有死尸肥壮、没有伤痕、不黄瘦的,不得作为病患死;又有尸首无伤痕,只是黄瘦,也不得只根据所见就当作病患死检验了事。务要仔细验定致死原因是什么,唯有这类检验最易误人啊!
凡是疑难的检验,以及争讼双方稍有势力的,要挑选业务纯熟的仵作行人,有品行、小心谨慎的书吏,并跟随验官的马后行走,饮食大小便,都要令人监视,少停,以待其来。不这样做,那私下求情请托之类的事就要发生了。即使验得很真实,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贿赂,事情也要变样的。官吏获罪倒还罢了,变动了案情,冤枉了人命,事情实在重大啊。
应检验的死人,各处并无损伤,也不是患病的样子,难于定验的,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亲属人等依次供述,然后剃去死者的发髻验看,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东西钉入顖门或脑中,杀害了性命。
被残害死的,要检验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可能有签子刺入谋害之类的情况。
凡检验的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的,最需要检验得确切实在,才能照此呈报上去。社会上常有在打死人后,用药物灌入死者口中,诬为自己服毒死的;也有在人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也有人死后推入水中,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一有差误,利害不小。必须仔细点验死者在身伤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等,都要有可靠的凭据,方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