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缢身死的人,两眼闭合,嘴唇青黑,唇开露齿。如果是勒在喉头之上,就口闭,牙关咬紧,舌头抵住牙齿不出来(有的说齿微咬舌)。如果是勒在喉头之下,便口开,舌头伸出口外约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以及胸前有吐出的涎沫。两手虚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同火灸的斑痕,以及肚下至小腹都因血液下坠成为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即肛门)有的有一两点血。脖子上的勒痕呈紫色,或黑淤色,直到左右耳后的发际,横长约九寸以上到一尺以来(一说男子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下悬空,脖子上勒的沟就深;脚不悬空,就浅。人肥就勒的深;瘦就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的地方上吊,身悬半空,勒的痕迹就深;如用全幅勒帛及白绢项帕等物,又在低的地方,勒的痕迹就浅。在低的地方上吊,身体多卧在下面,或者侧身卧,或者覆身卧。侧身卧的,索痕斜起,旁经喉下;覆身卧的,索痕正起,横在喉下,从两耳边上去,大多不到脑后发际下。
上吊挂绳的地方需要高八尺以上,两脚悬空,所踏着上去的东西须倍高于悬空的高度。或在床、椅、火炉、船舱内,只要高二三尺以来,也可以自缢而死。
如果死者去上吊处经过一段烂泥地,需要看死人赤脚还是穿鞋,他所踏着上去的东西上有没有印下脚迹。
上吊,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等。要看死人踏什么东西入头在绳套内。垂下的绳套必须宽裕得使死者站在踏物上足以放头进去的程度,才是自行上吊死的。
活套头,脚着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死套头,脚着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单系十字,悬空,才可以吊死,脚尖稍为着地,也吊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者先用绳带自行系在项上后,自己用手系挂到高的地方。检验时,需要先看上头系挂地方的尘土,以及死者上去系绳时踏的什么东西,要自己用手能够够得着系绳的地方,才是自行吊死的。上面系绳的地方,或者太高,或者太大,手不能攀得着以及不能上得去的,那就是别人吊上去的。其次,还要看所系挂处绳带物的伸缩,需要套头坠下距上头系挂处约长一尺以上,才是自己上吊死的。如果套头紧抵着上头系处,一定是别人吊上去的。
缠绕系,是死者先用绳带在颈项上缠绕两遭,自己踏着东西系在高的地方,身体下坠致死。或者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扣套垂下,踏高入头在扣套内,再缠上一两遭。缠绕系的索痕成上下两路,上一路绕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人畏惧复杂艰难,定会禀告验官,请求只申报一条索痕,切不可听信。如果除去上一痕,便不成为上吊,如果除去下一痕,却正是致命的要害去处。倘或覆检官不肯也和初检一样填写验尸单,死者的亲属因而有所上诉,上级再差官覆检出来,那将怎么办呢?必须据实办理,不可只作为一条索痕定验。索痕的相叠和分开的地方,要作两截量,定出头尾,画取样子,更要重新用原来系吊的绳带缠过,比较阔狭完全相同,这样,任凭覆检,可无后患。
凡因病患在床仰卧,用绳带等物上吊死的,这种尸体两眼闭合,唇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肤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大便出。左右手内,大多数是握着自缢用物到勒紧以后,死后只在手内。要量一量两手拳相距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约一尺多,结缔在喉下,前面的痕迹比较深。曾经被解救过,则其尸体肚胀,大多口不咬舌,臀后没有大便。
如果是真自缢,在吊死者脚下开掘穴深三尺以来,找到火炭,才是。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的横梁等处,尘土滚乱极多,才是。如果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可先用杖子在所系吊的绳索上轻轻敲打,如果紧直,乃是自缢。如宽松,就是移尸。大凡移尸到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上吊死的尸体,先要弄清在什么地区,什么街巷,什么人家,什么人看见,本人自用什么东西,在什么地方搭挂,是作十字死扣系定,还是在项下作活扣套。再验死者所着的衣服新旧,打量尸体所在的四至,东西南北各至什么所在,面向什么地方,背向什么地方。死人是踏什么东西上去的,上量吊者头部去系绳处相距若干尺寸,下量死者脚到地面相去若干尺寸。或所吊处虽低,也要看头上悬挂绳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当众解下,抬尸到明亮的地方,才解去上吊者的绳套,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在脖子上的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的,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量索痕阔狭、横斜长短,然后按照常法进行检验。
凡验上吊死的人,先要问原报案人,该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发现时早晚?有没有解下救应过?报告官府时早晚?如果有人认识,即问上吊人年岁多少?作什么营生?家里有什么人?因为什么在这里上吊?如果是奴仆,先向雇主索讨契约辨验,看契约上奴仆有没有亲戚,年岁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果曾经解下救过,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间死去,切须仔细。
大凡检验,不可便作上吊致命,不加仔细辨别。凡遇这类情况,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咽喉上的要害部位,致命身死,以防死者别有屈枉情节。况且如有人在睡熟的时候,被人用绳索勒死吊将起来,检验官怎么见得是自行上吊致死?一定要仔细啊。
多有人家女使、力役,或外人在家中吊死,家主不通晓法律,因避见臭秽及逃避检验,遂移尸到外面吊挂,旧的索痕移动了,以致有了两条索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后的索痕只白色,没有血荫。移尸的事理很清楚,要当众查究明白,开写出生前与死后痕。因为移尸不过杖罪,如果漏脱不写清楚,覆检官不相照应,报为两痕,上级必然反而见疑,愈益加重了本案有关人等的灾祸。
遇有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身体侧斜在地,肉烂见骨的情况,但验所吊头。如果绳已入糟(指自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的),以及两手腕骨、头脑骨都呈现为赤色的,是吊死的。(一说牙齿及十指尖骨赤色的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