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后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肚腹鼓胀,拍着发响,(落水的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的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发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泥沙,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这是生前溺水的验证。(因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须争命,由于呼吸关系,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两手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胀。)
如果检验覆验迟了,就会因尸首经受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如果尸首身上无痕,面色发赤,这是被人倒提起来用水闷死的。
如果尸首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肚腹微胀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如因病患溺死,则不论水的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其它情况。
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拋掷在水里的,就口鼻没有水沫,肚内没有水,不鼓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如果是因为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同有青泥污的,要脱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喷尸,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中有泥。
如果是被人殴打杀死后,推在水里的,入水深的则胀,浅的则不大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散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没有水沥流出,指爪罅缝没有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但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的伤损去处,其痕黑色,尸首有的微瘦。临时看验,如果检出身上有伤损地方,便把痕迹记录下来,虽是投水,也应该押送所有关系人等到官府查问追究。
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的尸首,大同小异,都是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中有沙泥,肚子胀。使尸体侧覆卧,便口内水出。如果别无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这样,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谓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入井与自落井的,便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没有钱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须脚直下,如果头在下,恐怕是被入赶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脚的,要看失脚处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阔,便没有磕擦、沙泥等现象;如果水浅狭,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验了确实没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这里面了。如果尸体上有绳索或略有伤痕可疑之处,就应当验作被人谋害,放在水中弄死,不过立下捕限捉拿贼犯,切不要顾及一个捕限,而留下不可预测的后患。
凡溺于河池(通行航运的叫做河,不通行航运的叫做池)的,检验时候,先讯问原报案人,早晚看到尸体在水里的?看到时便只在现在地方,或是从其它地方漂流而来的?如果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方向?又怎样流到这里便停住的?怎样来报官的?假如称说曾看到其人落水,就问当时有没有救应过?如果曾经救应过,其人没有出水的时候就已死了,还是救应上岸后才死的?是看到后立即报官,或是过了几时报官的?
如果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面,难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尸首浮起在什么地方,如果尸未浮起打捞才出的,说明在什么地方打捞见尸。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浅深尺寸,坎穽则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尸体起浮或发现处地岸,以及池塘坎穽,为什么人所管?地名何处?
凡溺井的人,检验时候,也先问原报案人,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见有人时,其人死了没有?既知没有死,为什么不给以救应?死者的尸体没有浮起,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什么时候不见的?却又怎样知道在井里?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其地名甚处?如果溺尸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约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捞尸出。
尸体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如果浮出,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尸体近边的尺寸,也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验溺死之尸,由于水浸多日,尸体膨胀,难以明显看出致死原因的,应当详细说明尸体头发脱落,头脸膨胀,口唇翻张,头脸连同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况。验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内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多日,以致这样。现在没有凭据检验尸体沿身有无伤损及其它问题,也决定不了死者的年龄面貌形状,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者,确实是在某处水溺身死。那种水浸日数更多没有凭据检验的,便不用详细说明致命原由。
初春雪寒,尸体经过数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经被打,本身有伤,现在又的确证实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验尸单内也要明白填写出伤痕,定作被打后又溺水身死的。
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争斗过,而验尸时面孔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好象生前伤痕的,这要看井内有没有破瓷器之类的东西,以致伤着了。人初入井时气还未绝,伤着了,其伤痕依旧带血,如果验成了生前刃伤,岂不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