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二六 火死

类别:子部 作者:宋·宋慈 书名:洗冤录

    凡生前被火烧死的,其尸体口鼻内有烟灰,两手两脚都拳缩(由于被烧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挣扎,口开喘气,所以呼吸烟灰入口鼻内);如果是死后烧的,被烧的人虽然手脚拳缩,口内便没有烟灰。如果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也不拳缩。

    如果因为老病失火烧死的,他的尸体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两膝也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黄色脂膏,凝积在皮肉上面。

    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拋在火内的,尸体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没有起泡〈皮达〉皮的去处,项下有被勒的痕迹。

    又如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在尸体下面的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洒泼,如果是杀死的,即会有血入地因而现出鲜红色。必须先问死者生前宿卧在什么地方,恐怕是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于验出尸体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盖或是用茅盖,如果到火烧,屋里被烧死的人尸体在茅瓦之下;或者因为与人有仇怨,被乘势推入烧死的,其尸体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方向上也当有所不同。

    如果尸体火化尽,只剩下灰而没有成条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邻证等供状:由于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已无骸骨存在,的确是没有凭证可验。才给予备文申报。

    凡验被火烧死的人,先问原报案人,火是从什么地方起的?火起的时候死者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在那里?被火烧的时候,曾不曾被救应过?还要彻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与人争闹过,查问出究竟了,方可检验。

    或检到死者头发焦拳,头面连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况,宜详细说明,现已没有依据检验死者全身上下有没有伤损其它原故,及判断年龄面貌形状不得。只验到死者口鼻内有无灰烬,确实是火烧身死的。如果火烧得严重,实在没有可凭依的了,即不要说口鼻内有无灰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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