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己子午九,乙庚丑未八,丙辛寅申七,丁壬卯酉六,戊癸辰戌五,己亥属四数。
此扬子云太元论声律所纪数也。凡两干两支之合,其余数得四九者,为金;得一六者,为火;得三八者,为木;得五十者,为水;得二七者,为土。如甲子皆九,得数十八,乙丑皆八,得数十六,合之三十有四,故为金。壬六申七得数十三,癸五酉六得数十一,合之二十有四,故亦为金也。其余按图推之,莫不皆然。
但所配一六、二七等数,与河图之数不同。今按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以两干两支之合数于四十九,内减之余数,又满十去之,余一六为水,二七为火,三八为木,四九为金,五十为土,各取所生之五行,以为纳音,如是则与河图相同。又揲蓍之法,用余策以定奇偶,此用余数以定五行,其理正相合也。
如甲九子九,乙八丑八,其合数三十四,于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五,逢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丙寅、丁卯共合数二十六,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戊辰、己巳共合数二十三,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六,十不用,余六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庚午、辛未共合数三十二,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壬申、癸酉共合数二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甲戌、乙亥其合数二十六,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丙子、丁丑其合数三十,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戊寅、己卯共合数二十七,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二,十不用,余二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庚辰、辛巳共合数二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壬午、癸未共合数二十八,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甲申、乙酉共合数三十,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丙戌、丁亥其合数二十二,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戊子、己丑共合数三十一,四十九内减之,余十八,十不用,余八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庚寅、辛卯共合数二十八,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壬辰、癸巳共合数二十,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又如甲午、乙未共合数三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丙申、丁酉共合数三十六,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戊戌、己亥共合数二十三,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六,十不用,余六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庚子、辛丑共合数三十二,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壬寅、癸卯共合数二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甲辰、乙巳共合数二十六,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丙午、丁未共合数三十,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戊申、己酉共合数二十七,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二,十不用,余二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庚戌、辛亥共合数二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壬子、癸丑共合数二十八,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甲寅、乙卯共合数三十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丙辰、丁巳共合数二十二,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戊午、己未共合数三十一,四十九内减之,余十八,十不用,余八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庚申、辛酉共合数二十八,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壬戌、癸亥共合数二十,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