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例》曰:“伏兵、大祸者,岁之五兵也。主兵革、刑杀,所理之方,忌出兵、行师及修造、犯之主有兵伤、刑戮之咎。”
黎干曰:“寅午戌岁,伏兵在壬,大祸在癸;亥卯未岁,伏兵在庚,大祸在辛;申子辰岁,伏兵在丙,大祸在丁;巳酉丑岁,伏兵在甲,大祸在乙是也。”
曹震圭曰:“伏兵大祸者,以三合五行相位之阳干为伏兵,阴干为大祸。伏兵灾甚大,祸灾轻。然木火以其来克者,金水则以其被克者,盖金为白虎,能杀万物,水为元武,能终万物。故反以其所克者为忌也。”
按:伏兵大祸夹处于三杀之间,如申子辰年三杀在己、午、未,伏兵大祸则在丙丁是也,余仿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