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牢日 狱日 徒隶 死别 伏罪 不举 罪刑

类别:子部 作者:不详 书名:御定星历考原

    《坛经》曰:“牢日、狱日、徒隶、死别、伏罪、不举、罪刑,其日皆不宜临官、视事、登坛、受职。”

    《历例》曰:“牢日者,春辰、夏未、秋戌、冬丑也;狱日者,春未、夏戌、秋丑、冬辰也;徒隶者,春申、夏亥、秋寅、冬巳也;死别者,春戌、夏丑、秋辰、冬未也;伏罪者,春亥、夏寅、秋巳、冬申也。不举者,春子、夏卯、秋午、冬酉也。罪刑者,春丑、夏辰、秋未、冬戌也。”

    曹震圭曰:“牢日者,四时衰谢之辰也,衰在基地,故曰牢狱,日者,四时墓辰也,入于墓,故曰狱。徒隶者,是四时五行绝辰也,置之于卑贱也。死别者,以其将死而又归于墓,是四时五行死辰之墓也。如春属木,死于午,午为火,戌为火墓是也。伏罪者,是子见其母也,盖为子有罪,父母责之,故云伏罪也。不举者,是四时五行沐浴之辰,似初沐浴而未冠带之象,不可举荐于上人也。罪刑者,四时五行相刑之墓辰也,如春金克木,金墓在丑也。馀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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