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琴辨 琴案

类别:子部 作者:宋·赵希鹄 书名:洞天清录

    琴案:须作维摩様,庶案脚。不碍人膝,连靣高二尺八寸,可入膝于案下而身向前,宜石靣为第一,次用坚木。厚者为靣,再三加灰,漆亦令厚,四脚令壮,更平不假坫扱,则与石案无异。永州石案靣固佳,然太薄,板须厚一寸半许乃佳。若用木靣,须二寸以上,若得大栢大■〈朿上束下〉木,不用胶合,以漆合之尤妙。又见今人作琴桌,仅容一琴。须濶可容四琴,长过琴三之一,试以案较琴声便可见。琴案上切不可置香炉杂物于前,吴自强《云山集》云:“于案靣作小水槽不必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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