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律录事
类别:子部 作者:唐·皇甫松 书名:
醉乡日月
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饮材有三,谓善令、知音、大户也。凡笼台以白金为之,其中实以二十筹、二十旗、二十纛。夫旗所以指巡也,纛所以指饮也,筹所以指犯也。始宾主就坐,录事取一筹,以旗与纛偕立于筵中,馀置器在手。执爵者告请骰子,命受之,复告之曰:“某忝骰子令。”乃陈其说于录事,录事告于四席曰:“某官忝骰子令。”然缕宣之。录事之于令也,必合其词,异于席人,所谓巧宣也。席人有犯,既下筹犯者,执爵请罪,辄曰:“一人爵法未当。”言犯者不退,请并下三筹。然告其状,谳不当理,则支其筹以饮焉。席人刺,录事亦如之。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
(快捷键:→)
如果你对
醉乡日月
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
醉乡日月
》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