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人物之大小,因头面大小,从发际至地间,量取为尺,以定人身之长短高矮。古有定论:立七、坐五、蹲三。然有不尽然者,执泥此论,多有未合。要随面貌肥瘦长短如何,应长则长,应短则短,定论之中,亦要变通,不可拘为一定不易。
山水中论界尺,与人物中论尺度,同是取法,但山水之界尺以天地万物而言,所有山石树木之前后,屋宇亭桥之高低,人马舟车之大小,几席器皿之方圆,俱包涵论及之。此云人物尺度,只在人身而言,其中头面耳目之阔窄,口鼻须眉之高下,手足背胸之长短,与乎行立坐卧之屈伸,皆为分辨。故界尺与尺度,法同而论异也。
人身固以人头为尺,而配山石树木、楼阁亭台,又要以人为尺。推之器用鸟兽,凡物大小,皆当以人较量,以为尺度,自是秘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