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赏罚第十五

类别:子部 作者:北齐·刘昼 书名:刘子

    治民御下,莫正于法;立法施教,莫大于赏罚。赏罚者国之利器,而制人之柄也。

    故天以晷数成岁,国以法教为才。晷运于天,则时成于地;法动于上,刚治成于下。晷之运也,先春后秋,法之动也,先赏后罚。是以温风发春,所以动萌华也;寒露降秋,所以殒茂叶也;明赏自德,所以劝善人也;显罚有过,所以禁下奸也。

    善赏者,因民所喜以劝善,善罚者,因民所恶以禁奸。故赏少而善劝,刑薄而奸息。赏一人而天下喜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用能教狭而治广,用寡而功众也。

    昔王良之善御也,识马之饥饱规矩徐疾之节,故鞭策不载而千里可期;然不可以无鞭策者,以马之有佚也。圣人之为治也,以爵赏劝善,以仁化爱民,故刑罚不用,太平可致;然而不可废刑罚者,以民之有纵也。是以赏虽劝善,不可无罚,罚虽禁恶,不可无赏;赏平罚当,则理道立矣。

    故君者赏罚之所归,诱人以趣善也。其利重矣,其威大矣。空悬小利,足以劝善;虚设轻威,可以惩奸。矧复张厚赏以施下,操大威以临民哉!

    故一赏不可不信也,一罚不可不明也。赏而不要,虽赏不劝;罚而不明,虽刑不禁。不劝不尽,则善恶失理,是以明主一赏善罚恶,非为己也,以为国也。适于己,而无功于国者,不加赏焉,逆干己,而有劳于国者,不施罚焉。罚必施于有过,赏必加于有功,苟能赏信而罚明,则万人从之,若舟之循川,车之遵路,亦奚向而不济,何行而弗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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