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食忌

类别:子部 作者:明 · 江瓘 书名:名医类案

    《方书》言:食鳖不可食苋。温革郎中,因并啖之,自此苦腹痛,每作时,几不知人。疑鳖所致,而未审。乃以二物令小节头食之,遂得病,与革类而委顿尤剧,未几遂死。舁尸致马厩,未殓。忽小鳖无数,自九窍中出厩中,唯遇马溺者,即化为水。革闻自临视,掊聚众鳖,以马溺灌之,皆即化为水。于是革饮马溺遂瘥。或云:白马溺尤良。《琐碎录》

    昌国人买得鳖十数枚,痛饮大嚼,且食红柿。至夜忽大吐,继之以血,昏不知人,病垂殆。同邸有知其故者忧之。忽一道人云:唯木香可解。但深夜无此药,偶有木香饼子一贴,试用之,病人口已噤,遂调药灌,即渐苏,吐定而愈。《百一选方》

    食黄颡鱼,不可服荆芥。吴人魏几道在外家,啖黄色羹罢,采荆芥和茶而饮。少焉,足底奇痒,上撤心肺,跣足行沙中,驰宕如狂,足皮皆破欲裂,急求解毒药饵之,几两月乃止。溪涧中石斑小鱼,亦于荆芥反。

    韶州月华寺侧民家设僧供,新蜜方熟,众僧饱食之,有僧两人,还至半道,过村墟卖酢,买食尽半斤。是夕皆死。葱与生蜜相反,犯之腹胀死。

    木鳖子不可与猪肉食,反之立死。一富人生二子,恣其食啖,遂成痞疾。其父得一方,用木鳖子煮猪肉同食,二子皆死。

    山塘吴氏年二十余,患便毒,清晨服木鳖子药,午后饱啖猪肉,须臾叫噪而死。

    曾见乡人食荞麦饼,服石膏而死者,人莫知其故。又一妇人欲自尽,市砒,市人疑,以石膏与之。归以荞麦面作饼食之,亦死。以此知石膏与荞麦反。南瓜不可与羊肉同食,犯之立死。


如果你对名医类案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名医类案》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