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目分脏腑部位

类别:子部 作者:清·汪宏 书名:望诊遵经

    凡观气色。当视精明。精明者目也。五脏六腑之精也。营卫魂魄之所常营。神气之所生也。心之使也。肝之官也。宗脉之所聚也。阴阳之所会也。气之清明者也。灵枢曰。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精之窠为眼。骨之精为瞳子。筋之精为黑眼。血之精为络。其窠气之精为白眼。肌肉之精为约束。裹撷筋骨血气之精。而与脉并为系。上属于脑。后出于项中。夫筋骨血气肌肉者。五脏之所属也。是故以眼分五脏。血络属心。黑珠属肝。白珠属肺。瞳子属肾。约束属脾。赤脉从上下者。太阳病。从下上者。阳明病。从外走内者。少阳病。从内 始者。阳跷病。瞳子黑眼。法于阴。白眼赤脉。法于阳。阴阳合传而精明也。此脏腑之部。阴阳之分也。由是而观。有形焉。有容焉。有气焉。有色焉。分而论之。所以明其理。合而诊之。所以通其变。形也。容也。气也。色也。无往而非脏腑之征。亦无往而非阴阳之理也。脏腑阴阳。形容气色。有诸中。形诸外。要皆以神为本也。寤则神栖于目。寐则神处于心。神也者。视瞻平正。黑白分明。容色精爽。光彩清莹。朗朗然。不可须臾离也。神之昭着于目者盖如此。至若目之五轮。睛之八廓。名虽附于羲黄。实则乖夫体用。殊不知眼科诊目之法。当遵圣人诊目之法。若附会圣人之法以立法。则附会圣人之法即非法。然则求眼科之法者。其知所以法乎。


如果你对望诊遵经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望诊遵经》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