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墩军号火走报军法

类别:子部 作者:明·戚继光 书名:纪效新书

    —、贼所登犯之地,本墩失误放火卓旗,遇贼流至邻墩之下,邻墩放火卓旗而本墩后接者,全墩军法示众。

    —、遣下墩海边人役失误者,罪坐下墩海边之人,墩上者连坐,捆打一百。

    —、近贼本墩放火卓旗,而全墩接应失误者,邻墩军法示众。

    —、举火迟延,走报不时,因而误事者,军法示众。

    风汛时月,墩军不拘正墩、邻墩,敢有下墩回家、及虽近墩而不在墩者,无贼至,捆打一百,割两耳;有警,军法示众,该管官捆打、穿耳,连坐。

    —、应备前项什物军器,欠缺一件者,墩军捆打一百,割耳,仍罚月粮置办。该管官连坐捆打。

    —、应备前项什物军器,虽不欠缺而不如法者,墩军捆打四十,扣月粮改置。该管官以分数论罪,治以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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