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所登犯之地,本墩失误放火卓旗,遇贼流至邻墩之下,邻墩放火卓旗而本墩后接者,全墩军法示众。
—、遣下墩海边人役失误者,罪坐下墩海边之人,墩上者连坐,捆打一百。
—、近贼本墩放火卓旗,而全墩接应失误者,邻墩军法示众。
—、举火迟延,走报不时,因而误事者,军法示众。
风汛时月,墩军不拘正墩、邻墩,敢有下墩回家、及虽近墩而不在墩者,无贼至,捆打一百,割两耳;有警,军法示众,该管官捆打、穿耳,连坐。
—、应备前项什物军器,欠缺一件者,墩军捆打一百,割耳,仍罚月粮置办。该管官连坐捆打。
—、应备前项什物军器,虽不欠缺而不如法者,墩军捆打四十,扣月粮改置。该管官以分数论罪,治以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