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墩军每风汛时月,如三、四、五、六,尽数在墩,不准以取米粮破调。正、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月,准以一名专运薪米;每二名为一班,分为二班,每半月一更赴墩。
—、官府经过,止可击锣,放小手铳一个,不许擅卓大小白旗、灯笼、烽火等项,以疑邻墩。违者,以妄报声息,军法重治。
卷十七 墩军守嘹之法类别:子部
作者:明·戚继光 书名:纪效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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