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厂内一人不至,或夜归私家,连坐垛长,各打二十棍;本犯割耳;同垛同厂连坐。遇贼攻打城池之时而不到者,本犯军法示众,垛长割耳,同垛、同厂捆打。
—、凡旗厂器械、矢石、火铳、三鼓之类一件不完者,本犯捆打,坐连同垛同厂。五垛以上,本官俱捆打。卫城五铺以上,所城二铺以上,掌印官旗、本管官捆打。临贼攻城之时以致缺少、及放及分不如法者,本犯军法示众,照前连坐者,皆割耳。
—、回头者割耳。
—、擅行动者割耳。
—、见贼大言喧哗者,或被伤高叫惊走者,遵照临阵退缩军法示众。
—、夜惊者,治其所由,同厂、同垛、本管官旗连坐。
—、中军高处接应在外并墩堠号令迟法者,掌印官重治嘹堠司号之人,军法示众。
—、在外伏路墩堠误事致贼猝至者,究其伏路官军以法。
—、各铺内遇守城时,或致种火断灭;与凡传敲锣鼓,或起或止不明,俱罪该管百户。如一百户而兼数印,不得分身者,罪其旗甲,百户从轻发落。
天字五号止,即接地字一、二、三、四、五号,又接玄黄字号,俱仿此式,刊版填造书册。
各城内建立中军号令。
—、应备什物
先於本城高处可以四面嘹视之地,立桅竿一根,粗径一尺,长五丈;上用棕绳一条,粗大耐久者;又用布十二幅,旗一面;即於旗竿下或就楼铺,或另立房屋一所,预备灯笼四盏,亮好油烛一百二十枝;大将军炮一个,碗口响炮四口,即以原派管神兵守之。其随铳应该小马、火药、火绳、送子等件,俱照神兵头行备足。仍将好军十名,专管种火一盆,日夜分班四嘹城外陆路号火铳炮。拨吹鼓手一副八名,专执此处号令,不拘何事,不许差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