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试总裁及分校亦宜改由疏荐、礼请,[礼请归知贡举]一如乡试;余亦悉依乡试新法[详见上举贡章]。榜后复试,用英、法文试译,洋枪试放,不能者停殿试一科。[行此法以变通后五年为始]
殿试一甲三名改由四品以上京官各就新进士中疏荐所知,与被荐多者。二甲、三甲照旧分点,惟宜痛除崇尚小楷之积习,专以文理为差。
至授职旧法,尤不可不改:一甲第一名,宜以道员即选;第二、三名,宜以知府即选;二甲五十名,上十名以大县知县用,中二十名以中县知县用,下二十名以小县知县用[详见下知县章];余列三甲,分以主事、内阁中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