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通篇 县禄章第十六

类别:子部 作者:清·宋恕 书名:六字课斋卑议

    裁知县俸廉,令议院清核历年钱粮、税契、杂项、陋规之入数,肥缺减旧三之一,瘠缺减旧四之一[大数准此.不必过泥]。明以予之,正其名曰"县禄"。

    民纳粮税及县禄,均以钱计枚起算。米纳折色县分,折价由议院议定。变通之后,知县有敢于县禄之外巧立名目浮征、勒折者,钱五百千、米五百石以内,革职发惩罪所五年。[即发该犯服官县分惩罪所]过此数者,斩立决,家产悉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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