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通篇 勒分章第三十三

类别:子部 作者:清·宋恕 书名:六字课斋卑议

    古者一夫授田百亩,余夫二十五亩。今西国子壮则必析其产,盖不使惰者病勤者、奢者病俭者、恶者病善者、强者病弱者,法至良,意至美也。

    自汉后议论:以亲在别籍异财为薄,数世同居为厚。于是家庭之内,大抵恶强者隋且奢而乐,善弱者勤且俭而苦。老父寡母制于子妇,孤姪孀嫂制于伯叔,弱兄制于强弟,善弟制于恶兄。同居一门,苦乐天壤,率天下之人而趋恶强者,陋儒之罪也。

    今宜令民男女已订婚嫁者,限三月内,着该家长具已行析产切结,并抄析产字据呈地方官存案;无产者,亦着呈家常物件析据,妻死续娶,而前妻有男女者,依此。

    凡人家男正长死,无论亲子孙接管家务、伯叔兄弟代管家务,除接管者之子孙外,余人无论尊卑长幼,均着该接管、代管家长依此具结呈据。凡析据到官,无论如何析法,该地方官但行收阅存案,不许批行差查,违者革职。其有析产不公者,许本人或亲戚状求保正查判;逾限未呈析据者,由保正出票严催;系保正本家,由乡正票催;系乡正或曹长本家,由知县票催;三催不遵者,无论家长系官、绅、衿、兵、平民,除分别革、杖外,均发惩罪所五年,着该家另推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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