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事语 ○作七

类别:子部 作者:清·屈大均 书名:广东新语

    吾粤丧礼,亡之七日一祭,至七七而终,或谓七者火之数。火主化,故小儿生而七日一变,逢七而祭,所以合变化之数也。予谓人生四十九日而魄全,其死四十九日而魄散,始死之七日,冀其一阳来复也。祭于来复之期,以生者之精诚,召死者之神爽,七七四十九日不复,则不复矣,四十九日者,河图之尽数。数尽而祭止,生者亦无可如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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